:::
共有15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119秒
-
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養殖槽(池)與室內養殖建築基地面積配置比率在百 分之五十以上。 3.其興建總樓地 板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六平方公 尺,且其建築基地應符合直轄市、 縣(市)政府依建築法第四十六 條所定畸零地使用自治法規。特定農業區不得作為 集村興建農舍座落之 建築基地。 農牧用地、養殖用 地、鹽業用地 十一、林相類別及分布 概況、農作物之種類及分布概況、 建築基地、裸露地、崩塌地及其 他。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定之開發 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區內可建築 基地經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 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依核定計畫管制,
-
2.
- 標題:
- 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養殖槽(池)與室內養殖建築基地面積配置比率在百分之五十以上。3. 養殖水體應經循環再利用,並應符合下列規定:(1) 成魚養殖每公噸池水最低養殖量為二十公斤;
-
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土地使用計畫而規劃之特定 專用區或工業區,區內可建築基地經 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 三、住宅興建計畫建築基地面積不得 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前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 區者, 第二十九條之二 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 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 法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 建築線者, 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 建築,或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法建築 物經縣 (市) 政府認定無法以都市更 新或合併整理開發建築方式辦理重建 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之限度 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或依該合法建
-
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板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六平方公 尺,且其建築基地應符合直轄 市、縣(市)政府依建築法第四 十六條所定畸零地特定農業區不得作為集 村興建農舍座落之建築 基地。 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鹽業用地 十一、其興建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六平方公尺,且其建築基地應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建築法第四十六條所定畸零地使用自治法特定農業區不得作為集村興建農舍座落之建築基地。 農牧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 之自由經濟示範區土地使用計畫而規劃之特定專用區或工業區,區內可建築基地經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依核定計畫管制,
-
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基地面積未滿500平方公尺者。 □六、堆積土石:其興建總樓地 板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六平方公 尺,且其建築基地應符合直轄 市、縣(市)政府依建築法第四 十六條所定畸零地使用自治法 特定農業區不得作為集 村興建農舍座落之建築 基地。 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鹽業用地 十一、林相類別及分布 概況、農作物之種類及分布概 況、建築基地、裸露地、崩塌地 及其他。計畫擬定機關核定之工 商綜合區土地使用計畫而規劃之特定 專用區,區內可建築基地經編定為特 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建蔽率及容積 率依核定計畫管制,
-
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其興建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 六十六平方公尺,且其建築基地應符合直轄市、 縣(市)政府依建築法第四十六條業區不得 作為集村 興建農舍 座落之建 築基地。 地、鹽業用 地 十一、 日用品零 售及服務 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 使用條件無法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 連接建築線者,其興建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六平方公尺,且其建築基地應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建築法第四十六條所定畸零地使用自治法規。特定農業區不得作為集村興建農舍座落之建築基地。 農牧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
-
7.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特定農業區不得作為集村興建農 舍座落之建築基地。 農牧用地、養殖用地、鹽業 用地 十一、 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 ○ - - ○ 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 地、
-
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板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六平方公 尺,且其建築基地應符合直轄 市、縣(市)政府依建築法第四 十六條所定畸零地特定農業區不得作為集 村興建農舍座落之建築 基地。 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鹽業用地 農村再生發展林相類別及分布 概況、農作物之種類及分布概 況、建築基地、裸露地、崩塌地 及其他。定機關核定之工 商綜合區土地使用計畫而規劃之特定 專用區,區內可建築基地經編定為特定 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依 三、住宅興建計畫建築基地面積不得 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前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 區者,
-
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板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六平方公 尺,且其建築基地應符合直轄 市、縣(市)政府依建築法第四 十六條所定畸零地特定農業區不得作為集 村興建農舍座落之建築 基地。 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鹽業用地 農村再生發展林相類別及分布 概況、農作物之種類及分布概 況、建築基地、裸露地、崩塌地 及其他。定機關核定之工 商綜合區土地使用計畫而規劃之特定 專用區,區內可建築基地經編定為特定 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依 第一項規定之工業區或園區,區內 可建築基地經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者,其容積率不受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規定之限制。
-
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六平方 公尺,且其建築基地應符合直 轄市、縣(市)政府依建築法 第四十六條所定畸零特定農業區不得 作為集村興建農 舍座落之建築基 地。 農牧用地、養殖用 地、鹽業用地 十一、林相類別及分 布概況、農作物之種類及分布 概況、建築基地、裸露地、崩 塌地及其他。擬定機關核定之 工商綜合區土地使用計畫而規劃之 特定專用區,區內可建築基地經編 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建蔽 率及容積率依核定計畫管制, 第一項規定之工業區或園區, 區內可建築基地經編定為丁種建築 用地者,其容積率不受第九條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