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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二、本案為部分國人專職參與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社區治理工作, 擔任社區主任助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簽 訂勞動合同(即勞動契約),專職參與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 (下稱海滄區)社區治理工作,擔任社區主任助理(下或稱 系爭職務)又原判決復參酌卷附被上訴人及選定人與海安公司間簽訂 之「勞動合同」與「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政府」製作之關於 招聘台胞擔任海滄區社區主任助理簡章及「廈門市海滄區 人民政府」網站發布訊息等資料,憑以認定被上訴人及選 定人雖非居民委員會編制內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