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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四、受停業處分,未依規定期限內將 許可書、業務手冊及技工工作證 繳還,經限期催繳不為者。 第六十條之六 地下水鑿井業技工,未 依第六十條之管理規則規定,經受警 告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廢止其工作 證,並於一年內不再重新發證。
  • 2.
    題:
    農村再生第三期(109 至112 年度)實施計畫
    資料來源:
    農村再生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就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之事實予以認定,合於資 格條件者,核給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後續得據以 申請參加農保。辦理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事實認定,由農業用地 所在地各區農業改良場受理申請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 作證明文件,就個案事實條件,先辦理書面查核,並會同 實際耕作者及農業用地坐落之農會、及農糧署各區分署派員辦理現地勘查,合於資格條件者, 由農業改良場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未依規定期限內將 許可書、業務手冊及技工工作證 繳還,經限期催繳不為者。未 依第六十條之管理規則規定,經受警 告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廢止其工作 證,並於一年內不再重新發證。 四、受停業處分,未依規定期限內將許可書、業務手冊及技工工作證繳還,經限期催繳不為者。 第六十條之六 地下水鑿井業技工,未依第六十條之管理規則規定,經受警告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廢止其工作證,並於一年內不再重新發證。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四、受停業處分,未依規定期限內將許可書、業務手冊及技工工作證繳還,經限期催繳不為者。 第六十條之六 地下水鑿井業技工,未依第六十條之管理規則規定,經受警告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廢止其工作證,並於一年內不再重新發證。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未依規定期限內將 許可書、業務手冊及技工工作證 繳還,經限期催繳不為者。依第六十條之管理規則規定,經受警 告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廢止其工作 證,並於一年內不再重新發證。未依規定期限內將 許可書、業務手冊及技工工作證 繳還,經限期催繳不為者。未 依第六十條之管理規則規定,經受警 告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廢止其工作 證,並於一年內不再重新發證。 四、受停業處分,未依規定期限內將許可書、業務手冊及技工工作證繳還,經限期催繳不為者。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四、受停業處分,未依規定期限內將 許可書、業務手冊及技工工作證 繳還,經限期催繳不為者。 第六十條之六 地下水鑿井業技工,未 依第六十條之管理規則規定,經受警 告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廢止其工作 證,並於一年內不再重新發證。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四、受停業處分,未依規定期限內將 許可書、業務手冊及技工工作證 繳還,經限期催繳不為者。 第六十條之六 地下水鑿井業技工,未 依第六十條之管理規則規定,經受警 告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廢止其工作 證,並於一年內不再重新發證。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四、受停業處分,未依規定期限內 將許可書、業務手冊及技工工 作證繳還,經限期催繳不為者。 第六十條之六 地下水鑿井業技工, 未依第六十條之管理規則規定,經 受警告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廢止其 工作證,並於一年內不再重新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