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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4-24
- 內容:
- 本契約屬建築法第13條第1項但書規定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5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其簽證應符合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屬公共工程實施簽證範圍部分,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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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但有關結構安全、防火、避 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 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等辦理,並依規 定簽證負責。 前項建築物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 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 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 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核定 竣工期限,不受建築法第五十三條第 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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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3
- 內容:
- 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等辦理,並依規定簽證負責。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申請該管主管建築避難設施及消 防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築 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等辦理, 並依規定簽證負責。並 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 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 第六條 災區原領有使用執 照且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規定之建築物,避難設施及 消防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 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等辦 理,並依規定簽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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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避 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 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等辦理,並依規 定簽證負責。前項建築物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 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 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 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等辦理,並依規定簽證負責。前項建築物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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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避 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 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等辦理,並依規 定簽證負責。前項建築物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 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 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 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等辦理,並依規定簽證負責。前項建築物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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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 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等辦理,並依規 定簽證負責。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 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 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 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等辦理,並依規 定簽證負責。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 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 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等辦理,並依規定簽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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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有關結構安全、防火、避 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 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等辦理,並依規 定簽證負責。 前項建築物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 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 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 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核定 竣工期限,不受建築法第五十三條第 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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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有關結構安全、防火、避 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 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等辦理,並依規 定簽證負責。 前項建築物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 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 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 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核定 竣工期限,不受建築法第五十三條第 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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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有關 結構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 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築師及專業 工業技師等辦理,並依規定簽證負 責。 前項建築物應於核准之日起一 年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 檢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 簽證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 關文件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並核定竣工期限,不受建築法第 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二 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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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等辦理,並依規定簽證負責。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申請該管主管建築避難設施及消 防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築 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等辦理, 並依規定簽證負責。並 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 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 第六條 災區原領有使用執 照且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規定之建築物,避難設施及 消防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 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等辦 理,並依規定簽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