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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性別平等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10
- 內容:
- 獸醫所 十一、 本部獸醫研究 所係屬機關人數達 100人以上之三級 機關,已於112年12 月15日修正「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家畜 衛生試驗所暨所屬 機關性別平等機制 及推動性別主流化 實施方案」,名稱並 評核項目及考核基準 配分 填報內容 分工 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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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農業發展條例 3 第六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保護農業資 源、救災、防治植物病蟲害、家畜或 水產動植物疾病等特定任務時,得指 定人員為必要之措施。 第二十三條 畜牧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養畜設施:指供飼養家畜生產及 經營所需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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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10-04
- 內容:
- 技驗證設施及環境風險評估能力建構-進行 基因轉殖家畜禽隔離田間試驗場產業化平台試營運。 豬隻飼養管理與生產技術改進-家畜育種、生產系統及 技術開發提升。管理與生產技術改進-盤整我國畜牧業溫 室氣體排放情形並分析歷年排放趨勢;建立家畜血液戴 奧辛濃度推估組織濃度之相關性模式。tw 基因轉殖家畜禽隔離田間試驗場 產業化平台試營運轉 114農科-1.tw 二、畜牧業及動物保護科技研發 家畜育種、生產系統及技術開發 提升 114農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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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112年度單位決算(審定版)
- 資料來源:
-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 發布日期:
- 2024-02-21
- 內容:
- 林業試驗所、水 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 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核能研 究所、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畜產試驗所、家畜 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物研 究保育中心、種苗改良繁殖場、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農業委 員會、水土保持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 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臺中區農業改良 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農業委員會、 水土保持局、家畜衛生試驗所、臺南區農業改良 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 防疫檢疫局及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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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第二十三條 畜牧設施分為下列各類:一、養畜設施:指供飼養家畜生產及經營所需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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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3-10-06
- 內容:
- 業生技驗證設施及環境風險評估能力建構-基因轉 殖家畜禽隔離田間試驗場產業化平台試營運轉 2.與特色農產品開發研究 二、畜牧業科技研發 (一)家畜禽生產及品質改進 1. 家畜育種、生產技術提升與開發加工技術 3. 提升豬隻競爭力、新式模組化豬舍之智能精準管理技術開 發及國產豬肉屠體品質升級tw 基因轉殖家畜禽隔離田 間試驗場產業化平台試 營運轉 113農科-1.tw 二、畜牧業科技研發 家畜育種、生產技術提 升與開發加工技術 113農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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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 發布日期:
- 2023-09-05
- 內容:
- 公路總局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 僑務委員會、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種苗改良繁殖場、臺南 區農業改良場、 輻射偵測中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農業委員 會、水土保持局、家畜衛生試驗所、桃園區農 業改良場、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臺南區農業改 良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輻射偵測中心、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家畜衛生試驗所、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 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 局及所屬、農業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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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14
- 內容:
- □鄉村畜牧:飼養牛、羊、豬、馬、雞、鵝等家畜(禽),並供參觀或體驗擠牛(羊)奶、坐牛車及騎馬等活動。 □ 鄉 村 畜牧 : 飼養牛、羊、 豬 、馬 、雞、鵝等家畜(禽),並供參觀或體驗擠牛(羊)奶、坐牛車及騎馬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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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2-10-12
- 內容:
- 畜漁產業政策-家畜禽技術合作交流 3.推動與國際農業組織科技研究合作-高通量外表型分析稻株特性、精準農業生技驗證設施及環境風險評估能力建構-基因轉殖家畜禽隔離田間試驗場產業 化平台試營運 ( ◎本會所屬試驗機關自行辦理 (一)提升家畜育種、生產技術及品質 1.生產系統及其供應質量 ◎本會及所屬行政機關委託或補助辦理 (一)提升家畜育種、生產技術及品質 1.家畜育種、生產技術提升與開發加工技術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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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六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保護農業資 源、救災、防治植物病蟲害、家畜或 水產動植物疾病等特定任務時,得指 定人員為必要之措施。 第六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保護農業資源、救災、防治植物病蟲害、家畜或水產動植物疾病等特定任務時,得指定人員為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