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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五十三條 興辦水利事業,具有多目 標開發之價值者,得商請其他目標有 關之人民或團體參加開發,並根據經 濟評價分擔其費用;必要時,並得報 請主管機關予以協助輔導。 前項多目標開發之水利事業或數 水利事業有聯合運用必要時,為統籌管 理運用水資源,得由各該標的用水人, 推舉總代表人,辦理水權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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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五十三條 興辦水利事業,具有多目 標開發之價值者,得商請其他目標有 關之人民或團體參加開發, 前項多目標開發之水利事業或數 水利事業有聯合運用必要時,為統籌 管理運用水資源, 第四十四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 稱多目標開發之水利事業水權之登 記,應由全體權利人會同商訂用水契 約, 第一項由主管機關興辦多目標開 發之水利事業,以其主辦機關或指定 之管理機關為水權登記總代表人。主管機 關受理興辦水利事業申請時,認其具 有多目標開發價值者,應報請中央主 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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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五十三條 興辦水利事業,具有多目標開發之價值者,得商請其他目標有關之人民或團體參加開發, 前項多目標開發之水利事業或數水利事業有聯合運用必要時,為統籌管理運用水資源, 第四十四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稱多目標開發之水利事業水權之登記,應由全體權利人會同商訂用水契約,推舉其中一人為總代表人就各權利人之引用水 第一項由主管機關興辦多目標開發之水利事業,以其主辦機關或指定之管理機關為水權登記總代表人。主管機關受理興辦水利事業申請時,認其具有多目標開發價值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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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五十三條 興辦水利事業,具有多目 標開發之價值者,得商請其他目標有 關之人民或團體參加開發, 前項多目標開發之水利事業或數 水利事業有聯合運用必要時,為統籌 管理運用水資源, 第四十四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 稱多目標開發之水利事業水權之登 記,應由全體權利人會同商訂用水契 約, 第一項由主管機關興辦多目標開 發之水利事業,以其主辦機關或指定 之管理機關為水權登記總代表人。主管機 關受理興辦水利事業申請時,認其具 有多目標開發價值者,應報請中央主 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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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五十三條 興辦水利事業,具有多目 標開發之價值者,得商請其他目標有 關之人民或團體參加開發,並根據經 濟評價分擔其費用;必要時,並得報 請主管機關予以協助輔導。 前項多目標開發之水利事業或數 水利事業有聯合運用必要時,為統籌管 理運用水資源,得由各該標的用水人, 推舉總代表人,辦理水權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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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五十三條 興辦水利事業,具有多目 標開發之價值者,得商請其他目標有 關之人民或團體參加開發,並根據經 濟評價分擔其費用;必要時,並得報 請主管機關予以協助輔導。 前項多目標開發之水利事業或數 水利事業有聯合運用必要時,為統籌管 理運用水資源,得由各該標的用水人, 推舉總代表人,辦理水權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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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五十三條 興辦水利事業,具有多 目標開發之價值者,得商請其他目 標有關之人民或團體參加開發,並 根據經濟評價分擔其費用;必要時, 並得報請主管機關予以協助輔導。 前項多目標開發之水利事業或 數水利事業有聯合運用必要時,為 統籌管理運用水資源,得由各該標 的用水人,推舉總代表人,辦理水 權總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