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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公有山坡地未經實施地籍測量 或土地總登記者,應定期實施測量, 並辦理總登記。 受災地區土地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時,得準用前四項規定辦理。 第九條 為有效處理前條之不動產糾 紛,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準用土 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調處相 關事項。
  • 2.
    題:
    農村再生第三期(109 至112 年度)實施計畫
    資料來源:
    農村再生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C、 各地方政府應配合工程進行,辦理土地權利調查及測 量、土地分配及公告、異議處理、地籍測量、土地權 利變更登記、換發書狀、交接清償及成果統計等。
  • 3.
    題:
    修正「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附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1-23
    容:
    受災地區土地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得準用前四項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為有效處理前條之不動產糾紛,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準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調處相關事項。 受災地區土地重新實 施地籍測量時,得準用前四 項規定辦理。 規定,予以新增。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刪除) 第八條 公有山坡地未經實施地籍測量 或土地總登記者,應定期實施測量, 並辦理總登記。公有地:配合公有地管理機 關清查工作,於地籍測量或 複丈、分割、測量或鑑界時 會同辦理。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公有山坡地未經實施地籍測量或土地總登記者,應定期實施測量,並辦理總登記。公有地:配合公有地管理機關清查工作,於地籍測量或複丈、分割、測量或鑑界時會同辦理。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八條 公有山坡地未經實施地籍測量 或土地總登記者,應定期實施測量, 並辦理總登記。 公有地:配合公有地管理機 關清查工作,於地籍測量或 複丈、分割、測量或鑑界時 會同辦理。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公有山坡地未經實施地籍測量 或土地總登記者,應定期實施測量, 並辦理總登記。 公有地:配合公有地管理機 關清查工作,於地籍測量或 複丈、分割、測量或鑑界時 會同辦理。 第七條(刪除) 第八條公有山坡地未經實施地籍測量或土地總登記者,應定期實施測量,並辦理總登記。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公有山坡地未經實施地籍測量 或土地總登記者,應定期實施測量, 並辦理總登記。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公有山坡地未經實施地籍測量 或土地總登記者,應定期實施測量, 並辦理總登記。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公有山坡地未經實施地籍測量 或土地總登記者,應定期實施測量, 並辦理總登記。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刪除) 第八條 公有山坡地未經實施地籍測量 或土地總登記者,應定期實施測量, 並辦理總登記。公有地:配合公有地管理機 關清查工作,於地籍測量或 複丈、分割、測量或鑑界時 會同辦理。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公有山坡地未經實施地籍測量或土地總登記者,應定期實施測量,並辦理總登記。公有地:配合公有地管理機關清查工作,於地籍測量或複丈、分割、測量或鑑界時會同辦理。
  • 10.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7-30
    容:
    受災地區土地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得準用前四項規定辦理。第  九  條    為有效處理前條之不動產糾紛, 受災地區土地重新實 施地籍測量時,得準用前四 項規定辦理。 規定,予以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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