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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公有山坡地未經實施地籍測量 或土地總登記者,應定期實施測量, 並辦理總登記。 受災地區土地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時,得準用前四項規定辦理。 第九條 為有效處理前條之不動產糾 紛,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準用土 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調處相 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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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農村再生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C、 各地方政府應配合工程進行,辦理土地權利調查及測 量、土地分配及公告、異議處理、地籍測量、土地權 利變更登記、換發書狀、交接清償及成果統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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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3
- 內容:
- 受災地區土地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得準用前四項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為有效處理前條之不動產糾紛,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準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調處相關事項。 受災地區土地重新實 施地籍測量時,得準用前四 項規定辦理。 規定,予以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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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刪除) 第八條 公有山坡地未經實施地籍測量 或土地總登記者,應定期實施測量, 並辦理總登記。公有地:配合公有地管理機 關清查工作,於地籍測量或 複丈、分割、測量或鑑界時 會同辦理。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公有山坡地未經實施地籍測量或土地總登記者,應定期實施測量,並辦理總登記。公有地:配合公有地管理機關清查工作,於地籍測量或複丈、分割、測量或鑑界時會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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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八條 公有山坡地未經實施地籍測量 或土地總登記者,應定期實施測量, 並辦理總登記。 公有地:配合公有地管理機 關清查工作,於地籍測量或 複丈、分割、測量或鑑界時 會同辦理。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公有山坡地未經實施地籍測量 或土地總登記者,應定期實施測量, 並辦理總登記。 公有地:配合公有地管理機 關清查工作,於地籍測量或 複丈、分割、測量或鑑界時 會同辦理。 第七條(刪除) 第八條公有山坡地未經實施地籍測量或土地總登記者,應定期實施測量,並辦理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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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公有山坡地未經實施地籍測量 或土地總登記者,應定期實施測量, 並辦理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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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公有山坡地未經實施地籍測量 或土地總登記者,應定期實施測量, 並辦理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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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公有山坡地未經實施地籍測量 或土地總登記者,應定期實施測量, 並辦理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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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刪除) 第八條 公有山坡地未經實施地籍測量 或土地總登記者,應定期實施測量, 並辦理總登記。公有地:配合公有地管理機 關清查工作,於地籍測量或 複丈、分割、測量或鑑界時 會同辦理。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公有山坡地未經實施地籍測量或土地總登記者,應定期實施測量,並辦理總登記。公有地:配合公有地管理機關清查工作,於地籍測量或複丈、分割、測量或鑑界時會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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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受災地區土地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得準用前四項規定辦理。第 九 條 為有效處理前條之不動產糾紛, 受災地區土地重新實 施地籍測量時,得準用前四 項規定辦理。 規定,予以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