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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塭底應高於計畫河床高, 並不得低於申請地點平均地盤高一百 五十公分,其圍築塭岸高度不得高於 平均地盤高五十公分,塭底應高於計畫河床高, 並不得低於申請地點平均地盤高一百 五十公分,其圍築塭岸高度不得高於 平均地盤高五十公分,該河川之河川區域寬度之三分之一,塭底應高於計畫河床高,並不得低於申請地點平均地盤高一百五十公分,其圍築塭岸高度不得高於平均地盤高五十公分,塭底應高於計畫河床高,並不得低於申請地點平均地盤高一百五十公分,其圍築塭岸高度不得高於平均地盤高五十公分,且其塭岸應以河川內現地之土石圍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