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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112年度單位決算(審定版)
- 資料來源:
-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 發布日期:
- 2024-02-21
- 內容:
- 廢止及保育治理工作,並 賡續檢討中央及地方政府權責劃分作業,以利水土 保持工作之推動。並遵循行政院109年5月6日函 指示釐清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權責分工方式並予 以制度化,亦將持續溝通協調及法規增修,並遵循行政院109 年5月6日函指示釐清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 權責分工方式並予以制度化,亦將持續溝通 協調及法規配 合整體治理計畫,並制度化中央及地方政府權責劃 分,方能提升相關預算之運用成效。並遵循行政院109 年5月6日函指示釐清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權責 分工方式並予以制度化,亦將持續溝通協調及法 規增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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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2-07
- 內容:
- 除通報各該災害之本署 主管單位及地方政府權 責單位外,並應依本署 「水土保持天然災害規 模及通報層級一 除通報各該災害之本局 主管單位及地方政府權 責單位外,並應依本局 「水土保持天然災害規 模及通報層級一電話通報本署災害主 管單位、相關分署及 地方政府權責單位, 並副知本署減災監測 組。以電話通報 本局災害主管單位、相 關分局及地方政府權責 單位,並副知本局土石 流防災中心。 (二) 除通報各該災害之本署主管單位及地方政府權責單位外,並 應依本署「水土保持天然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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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16
- 內容:
- 水土保持天然災害查報 單」(表二)填報查證,以電 話通報本局災害主管單位、 相關分局及地方政府權責 單位,並副知本局土石流防 災中心。本局各單位於接獲水土保 持天然災害訊息時,應儘速 依「水土保持天然災害查報 單」(表二)填報查證,以電 話通報本局災害主管單位、 相關分局及地方政府權責 單位,並副知本局土石流防 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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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11
- 內容:
- 三、因既有道路認 定為地方政府 權責,爰文字 配合修正為地 方政府已出具 「供公眾通 行」相關文件 則免附土地同 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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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6-01-12
- 內容:
- 除通報各該災害之本署主管單位及地方政府權責單位外,並應依本署「水土保持天然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以電話通報本署災害主管單位、相關分署及地方政府權責單位,並副知本署減災監測組。 除通報各該災害之本署主管單位及地方政府權責單位外,並應依本署「水土保持天然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以電話通報本署災害主管單位、相關分署及地方政府權責單位,並副知本署減災監測組。 (二) 除通報各該災害之本署主管單位及地方政府權責單位外,並 應依本署「水土保持天然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表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