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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為本署暨所 屬分署興建者,如須移由其他機關 接管使用,屬國有不動產者,應由 需用機關就其需用範圍徵得財產管 理機關同意後,依國有財產法第三 十八條等規定辦理撥用。 屬國有不動產以外之財產,如 須撥給中央機關時,應依國有財產 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六點規定辦 理;如須移由地方政府使用時,則 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 151
  • 2.
    題:
    修正「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部分規定 (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22
    容:
    如須移由 其他機關接管使用,屬國有不動產者,應由需用機關就其 需用範圍徵得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 屬國有不動產以外之財產,如須撥給中央機關時,應依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六點規定辦理;為本署暨所屬分署 興建者,如須移由其 他機關接管使用,屬 國有不動產者,應由 需用機關就其需用範 圍徵得財產管理機關 屬國有不動產以 外之財產,如須撥給 中央機關時,應依國 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 要點第十六點規定辦本局暨所屬分局 興建者,如須移由其 他機關接管使用,屬 國有不動產者,應由 需用機關就其需用範 圍徵得財產管理機關
  • 3.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共設施為本局暨所屬分局興建者,如須移由其 他機關接管使用,屬國有不動產者,應由需用機關就其需用範 圍徵得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 屬國有不動產以外之財產,如須撥給中央機關時,應依國有 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六點規定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為本局暨所屬分局興建者,如須移由其他機關接管使用,屬國有不動產者,應由需用機關就其需用範圍徵得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 屬國有不動產以外之財產,如須撥給中央機關時,應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六點規定辦理;如須移由地方政府使用時,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為本局暨 所屬分局興建者,如須移由其他 機關接管使用,屬國有不動產者, 應由需用機關就其需用範圍徵得 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依國有財 產法第三十八條等規定辦理撥用。 屬國有不動產以外之財產,如 須撥給中央機關時,應依國有財產 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六點規定辦 理;如須移由地方政府使用時,則 應依國有動產贈與辦法規定辦理。
  • 5.
    題:
    110年度單位決算
    資料來源: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化部所轄財團 法人中央通訊社等3 家長期無償使用國有不動 產,無償使用國有不動產作為實驗室、辦公處所、 倉庫或職員宿舍等,尚無相關法令許可政府捐助 之財團法人得以長期無償使用國有不動產,卻將 自有不動產出租以賺取租金收入,使用期間最長 有超過50 年者,多數亦長達2、鑑於國有不動產為國家重 要資源,政府機關應善盡管理之責任,並為妥適 有效之運用,應請行政院責成各主管機關及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全面清查,及妥適處理國有不動產 提供財團法人無償使用情形,並研議短期保障國 有財產權益及長期整體規劃有效運用方案,
  • 6.
    題:
    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2-09-21
    容:
    如須移由其他機關接管使用,屬國有不動產者,應由需用機關就其需用範圍徵得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屬國有不動產以外之財產,如須撥給中央機關時,應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六點規定辦理;施為本署暨所屬分署 興建者,如須移由其 他機關接管使用,屬 國有不動產者,應由 需用機關就其需用範 圍徵得財產管理機關 屬國有不動產以 外之財產,如須撥給 中央機關時,應依國 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 要點第十六點規定辦為本局暨所屬分局 興建者,如須移由其 他機關接管使用,屬 國有不動產者,應由 需用機關就其需用範 圍徵得財產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