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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受災地區土地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時,得準用前四項規定辦理。 第九條 為有效處理前條之不動產糾 紛,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準用土 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調處相 關事項。 第十五條 因重大災害重建需要,直轄 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 關辦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 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告之期間 為七日,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 款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第 一項規定之限制。
  • 2.
    題:
    修正「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附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1-23
    容:
    受災地區土地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得準用前四項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為有效處理前條之不動產糾紛,市)地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關辦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告之期間為七日,市)地政機關得縮短登記 機關辦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 告期間。 受災地區土地重新實 施地籍測量時,得準用前四 項規定辦理。 規定,予以新增。直轄市或縣(市)地 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關辦 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 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 書補給公告之期間為七日, 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
  • 3.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7-30
    容:
    受災地區土地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得準用前四項規定辦理。第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關辦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告之期間為七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縮短登記 機關辦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 告期間。 受災地區土地重新實 施地籍測量時,得準用前四 項規定辦理。 規定,予以新增。直轄市或縣(市)地 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關辦 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 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 書補給公告之期間為七日, 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