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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惟加鋪厚度不得小於原設計厚 度,加鋪長度不得少於50 m,且應依 現況與前後路面高度銜接平順,避免 造成落差而影響行車之順暢,並於加 鋪範圍外繼續抽驗至合格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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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1-18
- 內容:
- 況與前後路面高度銜接平順,避免造成落差而影響行車之順暢,並於加鋪範圍外繼續抽驗至合格為止。且應依現況與前後路面高度銜接平順,避免造成落差而影響行車之順暢,並於加鋪範圍外繼續抽驗至合格為止。且應依現況與前後路面高度銜接平順,避免造成落差而影響行車之順暢,並於加鋪範圍外繼續抽驗至合格為止。且應依現況與前後路面高度銜接平順,避免造成落差而影響行車之順暢,並於加鋪範圍外繼續抽驗至合格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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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鋪長度不得少於五十公尺,且應依現況與 前後路面高度銜接平順,避免造成落差而 影響行車之順暢,並於加鋪範圍外繼續抽 驗至合格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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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加鋪長度不得少於 50公尺(少於50公尺則加鋪至 設計長度),並於拆除重做或 加鋪範圍外繼續抽驗至合格 為止。 度,加鋪長度不得少於五十公尺,且應依現 況與前後路面高度銜接平順,避免造成落差 而影響行車之順暢,並於加鋪範圍外繼續抽 驗至合格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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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3-19
- 內容:
- ,加鋪長度不得少於50公尺(少於50公尺則加鋪至設計長度),並於拆除重做或加鋪範圍外繼續抽驗至合格為止。縱橫向斷面經評估後能平順銜接並經執行機關認可後為之),加鋪長度不得少於50公尺(少於50公尺則加鋪至設計長度),並於拆除重做或加鋪範圍外繼續抽驗至合格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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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1-08
- 內容:
- 況與前後路面高度銜接平順,避免造成落差而影響行車之順暢,並於加鋪範圍外繼續抽驗至合格為止。且應依現況與前後路面高度銜接平順,避免造成落差而影響行車之順暢,並於加鋪範圍外繼續抽驗至合格為止。且應依現況與前後路面高度銜接平順,避免造成落差而影響行車之順暢,並於加鋪範圍外繼續抽驗至合格為止。且應依現況與前後路面高度銜接平順,避免造成落差而影響行車之順暢,並於加鋪範圍外繼續抽驗至合格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