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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厚度不合格時應鋪足,且加鋪厚度 不得小於5cm,長度不得少於50m, 非線型鋪面(如廣場、停車場等), 加鋪厚度範圍不得小於250 m 2 並依 本補充規定第五點辦理,抽驗至合 格為止。平均壓實度低於95%, 且單一點不低於93%者,應加鋪 或挖除重鋪,加鋪厚度至少 5cm,單一點低於93%者應挖除 重鋪,其加鋪或重鋪長度不得少 於50m,合格認定之容許誤差 不合格時之處理方式 路面工程不合格者得以加鋪方式辦 理,惟加鋪厚度不得小於原設計厚 度,加鋪長度不得少於50 m,且應依 現況與前後路面高度銜接平順,
  • 2.
    題:
    修正「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 定」第七點附件一、抽驗要領及容許標準表(如附件),並 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1-18
    容:
    厚度不合格時應鋪足,且加鋪厚度不得小於 5cm ,長度不得少於 50m ,非線型鋪面 ( 如廣場、停車場等 ) ,加鋪厚度範圍不得小於 250 m 2 並依本補充規定第五點辦理,且單一點不低於 93% 者,應加鋪或挖除重鋪,加鋪厚度至少 5cm ,單一點低於 93% 者應挖除重鋪, 路面工程不合格者得以加鋪方式辦理,惟加 鋪 厚度不得小於原設計厚度,加鋪長度不得少於 50 m ,且應依現況與前後路面高度銜接平順,厚度不合格時應鋪足,且加鋪厚度不得小於5cm,長度不得少於50m,非線型鋪面(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厚度:不合格時應舖足,且加舖厚度 不得 小於五公分,長度不得少於五十公尺,並 依本補充規定第五條辦理,抽驗至合格為 止。以馬歇爾試驗密度為準) 低於百分之九十五但在百分之九十三以上 者,應加舖或挖除重舖,加鋪厚度至少五 公分,低於百分 之九十三者應挖除重舖, 其加舖或重舖長度不得少於五十公尺,路面工程不合格者得以加鋪方式辦 理,惟加鋪厚度不得小於原設計厚度,加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 271 檢查對象 檢查項目及頻率合格認定之容許誤差不合格時之處理方式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厚度不合格時應鋪足,且加鋪 厚度不得小於5公分,長度不 得少於50公尺,非線型鋪面 (如廣場、停車場等),加鋪厚 度範圍不得小於250平方公 尺,並依本補充規定第五條辦 理,且單一點 不低於93%者,應加鋪或挖 除重鋪,加鋪厚度至少5公 分,單一點低於93%者應挖 除重鋪,其加舖或重舖長 度不得少於50公尺, 厚度:不合格時應舖足,且加舖厚度 不得 小於五公分,長度不得少於五十公尺,並依 本補充規定第五條辦理,十五但在百分之九十三以上 者,應加舖或挖除重舖,加鋪厚度至少五公 分,低於百分 之九十三者應挖除重舖,
  • 5.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農村再生設施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112.01.0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2-03-19
    容:
    厚度不合格時應鋪足,且加鋪厚度不得小於5公分,長度不得少於50公尺,非線型鋪面(如廣場、停車場等),加鋪厚度範圍不得小於250平方公尺,並依本補充規定第五條辦理,抽驗至合格為止。且單一點不低於93%者,應加鋪或挖除重鋪,加鋪厚度至少5公分,單一點低於93%者應挖除重鋪,其加舖或重舖長度不得少於50公尺,厚度不合格時應鋪足,且加鋪厚度不得小於5公分,長度不得少於50公尺,非線型鋪面(如廣場、停車場等),加鋪厚度範圍不得小於250平方公尺,並依本補充規定第五條辦理,抽驗至合格為止。
  • 6.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1-08
    容:
    厚度不合格時應鋪足,且加鋪厚度不得小於5cm,長度不得少於50m,非線型鋪面(如廣場、停車場等),加鋪厚度範圍不得小於250 m2並依本補充規定第五點辦理,抽驗至合格為止。且單一點不低於93%者,應加鋪或挖除重鋪,加鋪厚度至少5cm,單一點低於93%者應挖除重鋪,其加鋪或重鋪長度不得少於50m, 路面工程不合格者得以加鋪方式辦理,惟加鋪厚度不得小於原設計厚度,加鋪長度不得少於50 m, 厚度不合格時應鋪足,且加鋪厚度不得小於 5cm ,長度不得少於 50m ,非線型鋪面 ( 如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