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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會同區域計畫法或都市 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主管機關 或地政事務所、稅捐稽徵處或國稅局 等有關機關, 二、通知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主管機關,依 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處理。 第六條 受災地區原領有使用執照且符 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 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原地拆除重 建、 九、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分區管 制。 十、區域性產業發展計畫。 十一、區域性運輸系統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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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農村再生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也影響著農村/鄉村地區實行的 活動與其相關概念,以農業生產為例,對兼顧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耕 作系統的重視,是近代農村產業的顯學;公共政策的在地執行、尤其 是土地使用分區管制(zoning)相關事務,也結合了諸如對生態保育、棲 地營造、綠色與藍色廊道等議題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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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予以建檔列管,並應依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會同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主管機關或地政事務所、稅捐稽徵處或國稅局等有關機關,定期檢查或抽查。二、通知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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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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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3
- 內容:
- 第 六 條 受災地區原領有使用執照且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原地拆除重建、 第六條 受災地區原領有使 用執照且符合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 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 原地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 者,檢具經建 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 第六條 災區原領有使用執 照且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規定之建築物,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 認定係因天然災害損壞,必 須原地拆除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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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九、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分區管 制。 十、區域性產業發展計畫。 十一、區域性運輸系統計畫。 第三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第十四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得視實 際發展情形,劃定下列各種使用區,前項各使用分區之建蔽率,當地 都市計畫書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另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三十五條 擬定細部計畫時,應於都 市計畫書中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 點;並得就該地區環境之需要,訂定 都市設計有關事項。 第一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應規定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最 小建築基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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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六條 災區原領有使用執照且符合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經直 轄市、縣(市) 第六條 災區原領有使用執照且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天然災害損壞, 九、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分區管制。 十、區域性產業發展計畫。 十一、區域性運輸系統計畫。 第三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第十四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得視實際發展情形,劃定下列各種使用區,前項各使用分區之建蔽率,當地都市計畫書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另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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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六條 災區原領有使用執照且符合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經直 轄市、縣(市) 九、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分區管 制。 十、區域性產業發展計畫。 十一、區域性運輸系統計畫。 第三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第十四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得視實 際發展情形,劃定下列各種使用區, 前項各使用分區之建蔽率,當地 都市計畫書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另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三十五條 擬定細部計畫時,應於都 市計畫書中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 點;並得就該地區環境之需要,訂定 都市設計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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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政府有所依循來規劃擬訂農村再生發展 區計畫,以落實農村再生計畫之發展願景與功能分區管制。 (三) 依其他法規辦理變更之處理及同意要件 農村再生發展區經核定後,其區內之土地使用 應符合已核定計畫之各功能分區管制規定;如需辦 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地變更編定者,除應遵循農村再 生發展區計畫內容,並應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 管機關同意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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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六條 災區原領有使用執照且符合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 因天然災害損壞,必須原地拆除重 建、改建或修建者,得於災害發生日 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 九、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分區管 制。 十、區域性產業發展計畫。 十一、區域性運輸系統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