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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於依本條 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 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 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 2.
    題: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民集居聚落認定農村活化再生需要作業方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12
    容:
    會議目的:議決社區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玖、 公告附件: 捌、 會議目的:議決社區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玖、 公告附件:1. 陸、 議決農民集居聚落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出席成年代 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 陸、 議決農民集居聚落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出席成年代 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決議社區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 3.社區將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4.
  • 3.
    題: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民集居聚落認定農村活化再 生需要作業方式」修正全部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26
    容:
    會議目的:議決社區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玖、 公告附件: 捌、 會議目的:議決社區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玖、 公告附件:1. 陸、 議決農民集居聚落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出席成年代 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 陸、 議決農民集居聚落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出席成年代 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決議社區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 3.社區將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4.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 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 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 區。 第九條 前條農民集居聚落,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應由在地組織 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 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 區。應由在地組織 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 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 區。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 6.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應由在地組織 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 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會議地點: 捌、 會議目的:議決社區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 分區。 陸、 議決農民集居聚落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 分區。(出席成年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於依本條 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 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 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於依本條 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 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 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於依本 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 在地組織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 決議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 土地使用分區。
  • 10.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 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 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 區。 第九條 前條農民集居聚落,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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