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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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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構)、公共事 業、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 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應給予 公假
  • 2.
    題:
    訂定「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處理 要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6-04
    容:
    向本 署申請涉訟導助,並於受司法 機關通知到庭期間,給予公假 前往。 訂定因公涉訟適用及準用對象 依法執行職務遭受性騷擾致生 法律訴訟,得申請涉訟導助及公 假。被害人因執行職務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得 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規定,向本署申請 涉訟輔助,並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給予 公假前往。
  • 3.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4-06-04
    容:
    向本署申請涉訟輔助,並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給予公假前往。陸、附則二十八、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向本 署申請涉訟導助,並於受司法 機關通知到庭期間,給予公假 前往。訂定因公涉訟適用及準用對象 依法執行職務遭受性騷擾致生 法律訴訟,得申請涉訟導助及公 假。得 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規定,向本署申請 涉訟輔助,並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給予 公假前往。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參與前項災害防救訓練、演習之 人員,其所屬機關 (構) 、學校、團體、 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參與前項災害防救訓練、演習之人員,其所屬機關 (構) 、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參與前項災害防救訓練、演習之人員,其所屬機關 (構) 、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構) 、學校、團體、 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 應置專職人員,其所屬機關 (構) 、學校、團體、 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 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其所屬機關 (構) 、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第二十六條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公所於未置專職人員前,其所屬機關 (構) 、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第二十六條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參與前項災害防救訓練、演習之人 員,其所屬機關 (構) 、學校、團體、 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參與前項災害防救訓練、演習之人 員,其所屬機關 (構) 、學校、團體、 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參與前項災害防救訓練、演習 之人員,其所屬機關 (構) 、學校、 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 10.
    題:
    農村再生青年回鄉築夢計畫作業原則(105.12.29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1
    容:
    (五)回鄉青年除因公假、公傷病假於進用期間內得計給工作津貼外,其他事由之請假均不發給工作津貼。(六)公假:指配合本局及分局認可政府單位辦理農村再生相關活動需求參與者,或辦理農村社區參展相關活動報請分局同意者。關辦理之訓練課程及相關測驗,得經用人組織同意後以公假方式辦理,惟其總時數每月以不超過四十八小時為原則。 五、本人已清楚了解請假、公假之各項規定,並同意除公假、公傷病假於進用期間內計給工作津貼外,其他事由之請假均不要求工作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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