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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 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 機關移送者,亦同。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 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 付醫療費或喪葬費。訴訟及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法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 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者,賠償義務 機關於收受假處分裁定時,應立即墊 付。 前項訴訟,受災民眾為保全強制 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 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受災民眾為保全強制 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 於請求標的金額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 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 284 行政執行法 機關移送者,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 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 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第三十五條 法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 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者,賠償義務 機關於收受假處分裁定時,應立即墊 付。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第四章 訴訟及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法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者,賠償義務機關於收受假處分裁定時,應立即墊付。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 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 252 行政執行法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 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 付醫療費或喪葬費。訴訟及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法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 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者,賠償義務 機關於收受假處分裁定時,應立即墊 付。 第三十六條 前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 喪葬費,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 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 252 行政執行法 機關移送者,亦同。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 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 機關移送者,亦同。301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 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 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第三十五條 法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 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者,賠償義務 機關於收受假處分裁定時,應立即墊 付。 前項訴訟,受災民眾為保全強制執 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 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 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 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 機關移送者,亦同。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 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 付醫療費或喪葬費。訴訟及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法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 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者,賠償義務 機關於收受假處分裁定時,應立即墊 付。 前項訴訟,受災民眾為保全強制執 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 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 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 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 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 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訴訟及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法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 二項規定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 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者,賠 償義務機關於收受假處分裁定時, 應立即墊付。 前項訴訟,受災民眾為保全強 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 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 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