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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前二項之借貸金,不包括利息,其償還期間為五年(包括二 年以內之不變期間) 前項所者外,依第一項或第二項借貸金之償還方法、償還期 限,及其他償還相關必要事項,另以政令定之。依同條第一項及其法令,國庫之負擔,其借貸之對象砂 防工程,其借貸金之償還時,交付其借貸金之償還金相當之 金額。 依第二項之規定,國庫對自治團體,進行借貸行為時,國庫 對其借貸對象之事業,補助相當於其借貸金額,關於其補助 其借貸金之償還時,得以相當於其借貸金之償還金之金額為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