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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災區失業者之社會福利與保險資 格,不因請領臨時工作津貼而受影響。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為前條第二項所 進用之人員, 災區失業者之社會福利與保險資 格,不因請領臨時工作津貼而受影響。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為前條第二項所 進用之人員,災區失業者之社會福利與保險資格,不因請領臨時工作津貼而受影響。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為前條第二項所進用之人員,災區失業者之社會福利與保險資格,不因請領臨時工作津貼而受影響。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為前條第二項所進用之人員,於進用期間依法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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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因本計畫非屬上開就業措施或職業訓練,參加本計畫之前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回鄉青年,於參加本計畫且投保勞工保險一百八十天後,農民健康保險資格無法保留,先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