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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業部「採購履約管理」防貪指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8
    容:
    機關應明確控管採購需求,並確認採購案核銷後物 品的流向與運用,採購一定金額以上物品,應列財 產帳目與保管人,如為耗材或宣導品,應登記列冊, 紀錄進出,物資發送需製作領用清冊,並由領用單 位之人員點收,杜絕虛偽採購、假核銷之狀況。
  • 2.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第三十七條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 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 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 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552 行政罰法 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在場或請求時,應製作收據,記載扣留 物之名目,交付之。 第四十一條 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 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 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十七條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 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 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280 行政罰法 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在場或請求時,應製作收據,記載扣留 物之名目, 第四十一條 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 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 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第三十七條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 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在場或請求時,應製作收據,記載扣留物之名目,交付之。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十七條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在場或請求時,應製作收據,記載扣留物之名目,交付之。 第四十一條 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十七條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 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 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248 行政罰法 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在場或請求時,應製作收據,記載扣留 物之名目, 第四十一條 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 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 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第三十七條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 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 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 拒扣留者,248 行政罰法 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在場或請求時,應製作收據,記載扣留 物之名目,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十七條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 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 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 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在場或請求時,應製作收據,記載扣留 280 行政罰法 物之名目,交付之。 第四十一條 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 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 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十七條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 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 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 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在場或請求時,應製作收據,記載扣留 326 行政罰法 物之名目,交付之。 第四十一條 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 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 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十七條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 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 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 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 管人在場或請求時,應製作收據, 記載扣留物之名目,交付之。 第四十一條 物之所有人、持有人、 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 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 9.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法辦理公有財產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為業務職掌之人員;依特別法管理可供證券投資之基金者,亦同;但不含因執行公務需用財產之保管人員。
  • 10.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公務車輛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9-11-02
    容:
    (六)車輛保管人:指經機關指定負責保養、維護公務車輛之人員。三、公務車輛除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十六、車輛保管人應經常維護公務車輛清潔,並按規定定期保養。車輛保管人對經管車輛之保養維護優劣得納入平時考核參考。十七、車輛之修理項目、時間及費用,應由車輛保管人先提出申請,俟簽准後再維修。(修 正規定第十點、第十一點、第十三點) 七、車輛保管人例行業務、考核事項及申請車輛修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