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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地滑等防治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第三條 為達成本法目的而認定有必要時,主管部長在聽取相關都道府縣首長之意見後,可劃定地滑區域( 主管部長進行第一項劃定時,須依主管省令規定,公佈該地滑防治區域之同時,通知相關都道府縣首長。 第四條 為達成本法目的而認定有必要時,主管部長於聽取相關都道府縣首長之意見後,可劃定礦碴堆所在區域且與公共利害有密切關連 (進入調查) 第六條 主管部長或接受其命令之職員或接受其委託者為進行前條之調查,製作有關該地滑防治區域之地滑防治工程基本計畫,並提交予主管部長。計劃有所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