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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因中央省庁等改革関係法施行法101條修改而 修改 第九條 中文 行政機關不得承攬砂防工程。地方分権の推進を図るための関係法律の 整備等に関する法律」第四百條之修改而修改 第十八條 中文 行政機關依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下命應遵守之事項 所生費用,除有特別規定外,由受命人負擔之。 說明與學說介紹 因中央省庁等改革関係法施行法101條修改而 修改 第二十三條 中文 行政機關基於砂防之須要,得進入國土交通大臣依本法第二 條所指定之土地或其相鄰土地,或將該土地做為材料堆置場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