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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未選定當事人,而行政機關認有礙 程序之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期限命其 選定; 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 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行政機關認為不 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但行政機關認 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 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第六十六條 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 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未選定當事人,而行政機關認有礙 程序之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期限命其 選定; 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 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行政機關認為不 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但行政機關認 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 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第六十六條 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 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 證。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未選定當事人,而行政機關認有礙程序之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期限命其選定;逾期未選定者, 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行政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第六十六條 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 第十一節 送達 第六十七條 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未選定當事人,而行政機關認有礙 程序之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期限命其 選定; 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 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行政機關認為不 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但行政機關認 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 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第六十六條 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 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 證。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未選定當事人,而行政機關認有礙 程序之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期限命其 選定; 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 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行政機關認為不 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但行政機關認 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 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第六十六條 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 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 證。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未選定當事人,而行政機關認有礙 程序之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期限命其 選定; 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 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行政機關認為不 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但行政機關認 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 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第六十六條 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 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 證。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未選定當事人,而行政機關認 有礙程序之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 期限命其選定; 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 事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行政機關認 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 其陳述。但行政機關 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 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第六十六條 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 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 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