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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未選定當事人,而行政機關認有礙 程序之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期限命其 選定; 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 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行政機關認為不 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但行政機關認 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 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第六十六條 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 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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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未選定當事人,而行政機關認有礙 程序之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期限命其 選定; 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 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行政機關認為不 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但行政機關認 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 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第六十六條 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 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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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未選定當事人,而行政機關認有礙程序之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期限命其選定;逾期未選定者, 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行政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第六十六條 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 第十一節 送達 第六十七條 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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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未選定當事人,而行政機關認有礙 程序之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期限命其 選定; 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 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行政機關認為不 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但行政機關認 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 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第六十六條 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 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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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未選定當事人,而行政機關認有礙 程序之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期限命其 選定; 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 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行政機關認為不 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但行政機關認 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 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第六十六條 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 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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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未選定當事人,而行政機關認有礙 程序之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期限命其 選定; 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 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行政機關認為不 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但行政機關認 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 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第六十六條 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 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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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未選定當事人,而行政機關認 有礙程序之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 期限命其選定; 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 事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行政機關認 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 其陳述。但行政機關 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 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第六十六條 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 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 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