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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5-09-14
- 內容:
- 且委員總額1/2以上出席,始得召開審查會議。(未設置景觀總顧問者,依此原則精神組成審查小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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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9-27
- 內容:
- (七)期初審查會議(工作執行計畫書)於簽約日起三十日辦理完成為原則。(八)期末審查會議於契約終止日三十日前辦理完成為原則。(九)驗收作業於契約終止日起二十日內辦理驗收為原則。 (七)期初審查會議(工 作執行計畫書)於 簽約日起三十日辦 理完成為原則。 (八)期末審查會議於 契約終止日三十日 前辦理完成為原 則。 (九)驗收作業於契約 終止日起二十日內 辦理驗收為原則。 (七)期初審查會議(工 作執行計畫書)於 簽約日起三十日辦 理完成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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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25
- 內容:
- 未能參加審查會議之審查委員,應將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密封寄回。3.水土保持申請書件除相關機關歸檔外,審查會議時,主持人應宣告保密事項。2.出列席審查會議之審查委員及相關機關代表,應簽署保密切結書並繳回。(四) 資訊公開時機:審查會議舉行七日前,將開會通知單及本點第二款水土保持義務人出具同意書所載計畫內容,開放顯示於本署指定平台供下載;審查紀錄於會後三十日內公開;未能參加審查會議之審查委員,應將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密封寄回。 3.水土保持申請書件除相關機關歸檔外,應收回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