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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六條 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 應以審查會方式為之,其審查程序如 下: 一、審查會會議由各級政府首長指派 適當人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其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二、審查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 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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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6-13
- 內容:
- 以審查會方式為之,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審查會會議由各級政府首長指派適 當人員召集, 二、審查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應以審查會方式為之,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審查會會議由各級政府首長指派適當人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其不克出席會議時, 二、審查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應以審查會方式為之,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審查會會議由各級政府首長指派適當人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其不克出席會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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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06-08
- 內容:
- 應以審查會方式為之,其審查程序如下:一、審查會會議由各級政府首長指派適當人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其不克出席會議時,二、審查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應 以審查會方式為之,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審查會會議由各級政府首長指派適 當人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其不 克出席會議時, 二、審查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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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11
- 內容:
- 二、審查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 各級政府辦理表彰時,應成立審查會,並 定明審查會之組成及審查程序,以提升 審查結果之公正性及公信力。 三、審查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