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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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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21.
    題: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含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格式)(93.8.31廢止)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0
    容:
    (三)申請開發區內之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處暫停開發申請之期限尚未屆滿者。(四)申請開發區內之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或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處罰,申請開發案如經認定為重大投資計畫,其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及土地使用採聯席審議者,其審查期限不受第一項規定限制。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後,發現毗鄰土地有兩件以上申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得合併審查。因環境影響評估審核或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變更土地使用計畫時,免辦變更水土保持規劃書手續;俟區域計畫委員會通過後,
  • 722.
    題:
    山坡地土地利用限度查定資料管理系統
    資料來源:
    教育資源
    發布日期:
    2017-11-07
    容:
    山坡地土地利用限度查定資料管理系統
  • 723.
    題: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0-12
    容:
    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有實施土地使用管理之需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儘速擬訂該社區之農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及考量農村社區發展之特色與願景、土地使用性質,並應徵詢該直轄市或縣(市)農村生活區之劃定,以維護既有農村社區建築環境、滿足土地使用需求、因應農村社區配置公共設施之整體需要為原則,下列區域得規劃為農村生活區:一、非都市土地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及丙種建築用地之區域。變更及公告第九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容如下:一、土地基本資料分析:應包含附表一所列之環境資料。
  • 724.
    題: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08-09
    容:
    計畫實施地點之土地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2.實施地點位置圖、實施地點現場照片、規劃設計圖。計畫使用土地屬於私有者,應於計畫核定前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格式 同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附件一),並簽訂維護管理 契約(提案計畫書附件1),未涉及建築物增、修建或固定構造物等項目 者,得提出施作申請書(提案計畫書附件2)代替土地使用同意書。
  • 725.
    題: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6-12-29
    容:
    因有設施損壞或使用年限已屆期、土地使用同意書同意年限已屆期,而有辦理修繕、報廢拆除或增建之必要性,因有設施損壞或使用年限已屆期、土地使用同意書同意年限已屆期,而有辦理修繕、報廢拆除或增建之必要性,存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因有設施損壞或使用年限已屆期、土地使用同意書同意年限已屆期,而有辦理修繕、土地權屬: □私有地 □公有地: 2.土地座落: □非都市土地: □一般山坡地 □林班地、實驗林地、保安林地 □農地重劃區(含台糖自辦農地重劃區)內農水路 □平地 □養殖漁業生產區
  • 726.
    題:
    農村再生基金計畫研提及審核原則(停止適用106.1.6)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4-02-10
    容:
    本計畫擬使用土地如需辦理同意使用或變更程序者,是否已評估符合相關規定?土地使用權是否已全部取得?本計畫擬使用土地如需辦理同意使用或變更程序者,是否已評估符合相關規定?土地使用權是否已全部取得?
  • 727.
    題:
    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2-09-21
    容:
    本處理原則針對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所坐落之土地地權、容許使用、設施之產籍登記、維護管理、土地使用同意年限等事宜作規範,其適用於本署暨所屬分署自行興建、委託或補助政府機關、三、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坐落於私有土地者,應於發包前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附件一)及依本處理原則第十二點規定取得認養契約。前項私有土地屬共有土地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但屬共有物之保存、改良及利用等為共有人之共同利益行為,而不變更共有物之性質,且其施作之設施涉及居民生命、
  • 728.
    題:
    農村社區辦理訂定社區公約作業方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2-05-30
    容:
    知函應於開會七日前送達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景觀土地之所有權人。所有權人不詳或無法送達者,應以掛號送達其代表人或各該公共設施、建築物、景觀土地之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 (四)其他經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或景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管理維護事項。 五、本公約自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或景觀土地所有權人全體簽署日起生效;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四)其他經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或景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管 理維護事項。
  • 729.
    題: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7-20
    容:
    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前項農村社區會議,應於開會三十日前將開會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區域:一、土地及空間遭棄置廢棄物或使用產生惡臭、孳生蚊蠅等影響環境衛生。二、土地及空間荒廢、閒置致雜草叢生。三、其他居住環境嚴重惡化,足以妨害農村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前項窳陋地區環境綠美化、並於設施明顯處設置公告招牌,標示設施經費來源、土地所有權人及供公眾使用等事項。
  • 730.
    題:
    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5-31
    容:
    於開會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景觀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出席。社區公約之決議,應經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或景觀土地所有權人全體簽署同意行之。 (四)其他經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或景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管理維護事項。 四、本公約簽署人將施行範圍之公共設施、建築物及景觀土地,以租賃、轉讓、贈與、互易或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時,應於契約書中載明或書面告知當事人應遵守本公約之規定,本公約自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或景觀土地所有權人全體簽署日起生效;修正或廢止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