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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9-09
- 內容:
- 並應函請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 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 一、按「土地登記,謂土地 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 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為土地法第三十七條 第一項及土地登記規 則第二條所明定,如未 涉及物權之公示性土 地資料,不宜登載於土 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 土地參考資訊檔;各級 政府應依限拆除恢復原 狀。考量第一項 註記事項未具物權性 質,亦非屬土地登記事 項,不宜於土地登記簿 辦理註記,爰予以刪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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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之。第十七條 則第六條之限制,並應函請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 土地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 簿標示部加註臨時使用用 途及期限;各級政府應依限 拆除恢復原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 書補給公告之期間為七日, 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 二款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 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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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4-13
- 內容:
- 段 小段 地號之 土地(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無償提供 (以下簡稱該單位)市、區) 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檢附土 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作為 (未涉及建築物 增、修建或固定構造物等項目者) 小段 地號之土地(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無償提供 ( 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作為 (未涉及建築物增、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無償提供 (以下簡稱該單位)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計畫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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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09
- 內容:
- 工區計 處 現況概述: □ 未□已檢附土地登記謄本 □ 未□已檢附地籍圖, □ 未□已檢附立案組織____段 小段 地號 之土地(另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提供 (機關) 興修建加速農村再生規劃及建工區計 處 現況概述: 未□已檢附土地登記謄本 未□已檢附地籍圖, 未□已檢附立案組織文件 核定公告之休閒農 小段 地號之土地(另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提供 (機關) 興修建 加速農村再生規劃及建設( 處 現況概述: 未□已檢附土地登記謄本 未□已檢附地籍圖, 未□已檢附立案組織文件 核定公告之休閒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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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8-07-14
- 內容:
- 社區組織 Tel: 現況概述: □ 未□已 檢附土地登記謄本, □ 未□已 檢附地籍圖, □ 未□已檢附立案組織文件,同意無償將座落於 地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另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 圖謄本)提供 (機關)(農村再生促進會) 處 現況概述: 未□已 檢附土地登記謄本, 未□已 檢附地籍圖, 未□已檢附立案組織文件, 核定公告之休閒農業區。同意無償將座落於 地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另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提供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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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5-03-25
- 內容:
- 十六、本貸款辦理程序如下:(一)借款人先向土地所在地之主辦機關索取貸款申請書,填妥後,檢具國民身分證、現耕土地使用證明(即土地登記謄本或公地承租、領證書或繳稅證明)影本各一份,向主辦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