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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 資料來源:
- 會計月報
- 發布日期:
- 2023-02-15
- 內容:
- (二) 所稱「委託」,係指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辦理,受委託對象所開立之發票或收據不能 證明事項完整經過,或依行政程序法委託辦理,且原始憑證留存其他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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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 標題:
- 112年農村好店輔導計畫申請須知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3-02-08
- 內容:
- 報名申請作業 申請對象: 具 營業登記 之店家。 申請經營主體 需具備稅籍登記且能提出營業事實相關佐證文件,並有合法固定服務場域且對外公開營業 。 報名申請作業 申請對象: 具營業登記之店家。 申請經營主體需具備稅籍登記且能提出營業事實相關佐證文件,並有合法固定服務場域且對外公開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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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 資料來源:
- 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2023-02-01
- 內容:
- 農委會水土保持局自89年7月災害防救法公布實施後,為減少災害發生及防止災害擴大,每年持續辦理調查評估並適時公開土石流潛勢溪流最新資訊,針對自然條件及保全對象等因素,分析研判可能發生土石流災害之野溪,檢討全臺土石流警戒基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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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 標題:
- 零飢餓推動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02-01
- 內容:
- 策方向與實際需求訂定計畫補助規範,其內容應包含補助事項、補助對象、補助額度、計畫申請期間、應檢附文件及審查基準等,方向與實際需求訂定計畫補助規範,其內容應包含補助事 項、補助對象、補助額度、計畫申請期間、應檢附文件及 審查基準等,應依政策方向與實 際需求訂定計畫補助規範,其內容 應包含補助事項、補助對象、補助 額度、計畫申請期間、應檢附文件 及審查基準等,策方向與實際需求訂定計畫補助規範, 其內容應包含補助事項、補助對象、補 助額度、計畫申請期間、檢附文件及審 查基準等,於補助前公開於本會食農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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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2-01
- 內容:
- 應依政策 方向與實際需求訂定計畫補助規範,其內容應包含補助事 項、補助對象、補助額度、計畫申請期間、應檢附文件及 審查基準等,於補助前公開於本會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應依政策方向與實 際需求訂定計畫補助規範,其內容 應包含補助事項、補助對象、補助 額度、計畫申請期間、應檢附文件 及審查基準等,於補助前公開於本 會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之零飢餓應依政 策方向與實際需求訂定計畫補助規範, 其內容應包含補助事項、補助對象、補 助額度、計畫申請期間、檢附文件及審 查基準等,於補助前公開於本會食農教 育資訊整合平臺之零飢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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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
- 資料來源:
- 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2023-01-18
- 內容:
- 公所合作,盤點瞭解農村社區裡行動不便、居住距離偏遠、高齡獨居、經濟低收或不穩定之弱勢家庭資訊,規劃納為食材暖暖包之發送與關懷對象,以2週配送1次的方式補充所需營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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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1-12
- 內容:
- 得以個人或 在地組織及團體為對象開 設增能課程。 四、申請單位:農村社區內之在 地組織及團體或社區 三、 增能課程內容及對象說明 增列於修正規定第十八點 及第十九點,爰刪除現行規 定第十五點第二款及第三 十九、增能課程依辦理目的、對 象及發展主題分成四大類 別: (一)組織培訓類:社區積極辦理農村再生計 畫,以農村再生社區為主要 對象,進行以社區組織為主 題的培訓,並以組織改選後 的社區(強化推動農村 再生的必要專業,所有農村 再生參與者皆可為對象,執 行機關主動規劃提供的特 定發展主題所需之專業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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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1-05
- 內容:
- 屏東縣-霧臺鄉-T001(大武)」等2區大規模崩塌潛勢區,現況有崩塌、地滑等土砂災害發生,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且因部分保全對象位於崩塌地影響範圍內,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亟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並有長期治理必要,爰依水土保持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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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2-29
- 內容:
- 高雄市-杉林區-D021(新庄)」等2區大規模崩塌潛勢區,現況有崩塌、地滑等土砂災害發生,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且因部分保全對象位於崩塌地影響範圍內,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亟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並有長期治理必要,爰依水土保持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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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2-21
- 內容:
- 第五條 災害救助對象如下: 一、死亡救助: (一)因災致死者。 (二)因災致重傷, 三、 新增本標準之適用對象及救助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 增修死亡救助、失蹤救助、及輸電線路災害救 助種類及標準」第 二條規定,增列救 助對象及救助標 準。 第五條 災害救助對象如 下: 一、 死亡救助: (一) 因災致死者。 安遷救助:因災致住 屋毀損達不堪居住 第四條 災害救助對象如 下: 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 或因災致重傷而死 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