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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01-20
- 內容:
- 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所定情形,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農村社區產業企業之職位,或卸任未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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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8-21
- 內容:
- 本小組委員有關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六、本小組現勘及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列席說明或提供專業意見。 本小組委員有關迴 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 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 條規定辦理。 二、為明確委員迴避係依行 政程序法規定為之,爰修 正第三項規定。 六、本小組現勘及開會時,得 邀請有關機關、機構、團 體或個人列席說明或提 供專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