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8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121秒
-
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 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 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 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僅得由該 當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其他當事人脫 離行政程序。除 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 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 觸。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 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 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 開。
-
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除職 務上之必要往來,勿和當事人或代表其利 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若因不可抗 力因素而私下往來,公職同仁應將所有往 來之書面文件公開,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 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2、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 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
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 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 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 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僅得由該 當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其他當事人脫 離行政程序。除 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 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 觸。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 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 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 開。
-
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僅得由該當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其他當事人脫離行政程序。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
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 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 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 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僅得由該 當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其他當事人脫 離行政程序。除 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 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 觸。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 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 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 開。
-
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 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 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 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僅得由該 當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其他當事人脫 離行政程序。除 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 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 觸。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 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 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 開。
-
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 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 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 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僅得由該 當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其他當事人脫 離行政程序。除 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 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 觸。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 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 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 開。
-
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 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 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 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僅得 由該當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其他 當事人脫離行政程序。 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 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 外之接觸。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 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 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 他當事人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