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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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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
    題: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前點及前項違失人員如為政務人員,得視其情節輕重,移送監察院審    查。
  • 52.
    題:
    本局4月份預定辦理活動訊息
    資料來源:
    活動快訊
    發布日期:
    2022-04-11
    容:
    9 北、中、南、東各地區 臺北分局 監察院參訪龍潭三水水土保持戶外教室 2022.
  • 53.
    題:
    本局1月份預定辦理活動訊息
    資料來源:
    活動快訊
    發布日期:
    2022-04-11
    容:
    9 北、中、南、東各地區 臺北分局 監察院參訪龍潭三水水土保持戶外教室 2022.
  • 54.
    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依第二十條所定裁罰管轄機關,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構)或單位。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第 15 條監察院、法務部及公職人員之服務或上級機關(構)之政風機構,為調查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違反本法情事,得向有關之機關(依法代理執行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亦同:一、監察院:(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之人員。前條所定之罰鍰,受監察院查詢者,由監察院處罰之;受法務部或政風機構查詢者,由法務部處罰之。
  • 55.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檢察官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二、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之申報機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第 7 條總統、副總統、行政、三、其他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核定應交付信託之財產。前項以外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因職務關係對前項所列財產具有特監察院及法務部並得透過電腦網路,請求有關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提供必要之資訊,條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由下列機關為之:一、受理機關為監察院者,由該院處理。
  • 56.
    題:
    國家機密保護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二) 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院長。 (三)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監察院、各級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檢察機關、軍法機關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應另訂保密作業辦法;其辦法,由監察院、司法院、法務部及國防部於本法公布六個月內分別依本法訂之。
  • 57.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調查、處理要點(106.7.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1
    容:
    十三、性別平等及性騷擾申訴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申訴處理委員會得決議暫緩調查。
  • 58.
    題: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08-09
    容: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第18條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18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59.
    題:
    農村再生基金計畫研提及審核原則(停止適用106.1.6)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4-02-10
    容:
    監察院糾正案並要求改進事項。 6.地方政府或人民申請事項。 7.本計畫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是否已妥予處理?監察院糾正案並要求改進事項。 6.地方政府或人民申請事項。 7.本計畫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是否已妥予處理?
  • 60.
    題:
    農村社區辦理僱工購料作業規範(105.12.27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4-13
    容:
    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指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 監察院、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一級機關。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指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一級機關。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指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一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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