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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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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
    題:
    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106.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4-22
    容:
    設施涉及土地使用者,應檢附地籍謄本、地籍圖謄本 作為實勘時設施使用地點之佐證。設施涉及土地使用者,應檢附地籍謄本、地籍圖謄本作為實勘時設施使用地點之佐證。 已□未檢附地籍圖謄本。 土地權屬:□私有地 □公有地 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林業用地 □建地 □水利用地□用地別未確認 □其他用地 □已□未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施作申請書。 已□未檢附地籍圖謄本。 土地權屬 : □私有地 □公有地 使用地類別 :□農牧用地 □林業用地 □建地 □ 水利用地 □用地別未確認
  • 52.
    題:
    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1-31
    容:
    提供查定使用之地籍圖、土地清冊或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2.辦理土地分割測量、複丈、鑑界。
  • 53.
    題:
    九十九年度推動農村再生建設研提注意事項(102.2.22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11-27
    容:
    __________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另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提供 (機關) 興修建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 ( 鄉(鎮、市、區)__________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另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提供 (機關) 興修建 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 ( 工程名稱: ) 工程使用,期限至少十年 , 並於工程構造物存續期間內做修建目的之使用。
  • 54.
    題:
    農村社區辦理僱工購料作業規範(105.12.27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4-13
    容:
    小段 地號之 土地(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無償提供 (以下簡稱該單位)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小段 地號之土地(檢附土 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作為 (未涉及建築物 增、修建或固定構造物等項目者) 地號之土地(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無償提供 ( 小段 地號之土地(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作為 (未涉及建築物增、市、區) 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無償提供 (以下簡稱該單位)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計畫名稱: )並提供作為公眾使用,
  • 55.
    題:
    九十八年度加速農村再生規劃及建設研提注意事項(含參與式僱工購料)(99.6.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3-09
    容:
    __________段 小段 地號 之土地(另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提供 (機關) 興修建加速農村再生規劃及建設(工程名稱 :________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另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提供 (機關) 興修建 加速農村再生規劃及建設( 工程名稱: ) 工程使用,期限至少10年 ,__________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另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提供 (機關) 興修建加速農村再生規劃及建設(
  • 56.
    題:
    農村再生計畫暨實質建設計畫試辦作業規定(99.6.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8-07-14
    容:
    詳如附名冊)同意無償將座落於 地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另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 圖謄本)提供 (機關)(農村再生促進會)興修建 年度農村再生實質建設工程使用,並於工程構造物存續期間內做修 建目的之使用。詳如附名冊)同意無償將座落於 地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另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提供 (機關)(農村再生促進會)興修建 年度農村再生實質建設工程使用,並於工程構造物存續期間內做修建目的之使用。
  • 57.
    題: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含本辦法所需書、表、文件之格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4-08-31
    容:
    計畫範圍:地點、範圍、土地座落、面積及地籍圖謄本(申請範圍應著色標明)。 二、計畫範圍:地點、範圍、土地座落、面積及地籍圖謄本(申請範圍應著色標明)。 二、計畫範圍:位置、長度及寬度(私闢道路應檢附地籍圖謄本並著色標明土地座落及面積)。 二、計畫範圍:位置、長度及寬度(私闢道路應檢附地籍圖謄本並著色標明土地座落及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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