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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2-10-12
- 內容:
- 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5條規定,審核及監督管理係屬臺北市政府權責;另有關國有地出租適法性部分,本局後續將配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檢討措施及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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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12
- 內容:
-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 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 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 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 令之限制。各級政府為執行交 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需 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 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 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 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 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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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11
- 內容:
- 義鄉同富段459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445.50 82.16南投縣信義鄉同富段460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772.17南投縣信義鄉同富段461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45.85未重測 18南投縣信義鄉同富段462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5.63未重測 19南投縣信義鄉同富段463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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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11
- 內容:
- 06未重測 147南投縣信義鄉豐丘段815-16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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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國有財產法 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 森林經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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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 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 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 管理法令之限制。得經管 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 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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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 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 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 管理法令之限制。得經管 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 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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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 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 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 管理法令之限制。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 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取得公 有土地後之處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 二十八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 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路基流失或短期無法復建完成 者,得移位重建,不受國有財產法第 五十條及電業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 條規定之限制;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 後,再依土地徵收條例、土地法及國 有財產法規定補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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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非屬前二目者,則由需地機關依土地法或國有財產法等 相關規定申請撥用,經核准撥用後,設施經執行機關興建完成後,該機關即為財 產管理機關,並應依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 或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產籍登記。屬國有不動產者,應由需用機關就其需用範 圍徵得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等規定 辦理撥用。 屬國有不動產以外之財產,如須撥給中央機關時,應依國有 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六點規定辦理;如須移由地方政 府使用時,則應依國有動產贈與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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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一人。 (四) 本會林務局一人。 (五) 本會水土保持局三人。建築物或其他 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 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 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 管理法令之限制。借用公有非公用土 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 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 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