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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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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
    題:
    私立薇閣國小幼兒園開發案爭議暨釐清保護區山坡地國有地出租適法性記者會
    資料來源:
    重要資訊及成果
    發布日期:
    2022-10-12
    容:
    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5條規定,審核及監督管理係屬臺北市政府權責;另有關國有地出租適法性部分,本局後續將配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檢討措施及法令。
  • 52.
    題:
    預告修正「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12
    容: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 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 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 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 令之限制。各級政府為執行交 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需 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 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 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 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 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 限制。
  • 53.
    題:
    廢止本會91年10月7日農授水保字第0911846202號公告劃定「南投縣信義鄉神木村投-38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及其管理機關(南投縣政府)之指定,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11
    容:
    義鄉同富段459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445.50 82.16南投縣信義鄉同富段460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772.17南投縣信義鄉同富段461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45.85未重測 18南投縣信義鄉同富段462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5.63未重測 19南投縣信義鄉同富段463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279.
  • 54.
    題:
    廢止本會103年4月14日農水保字第1031861300號公告劃定「南投縣信義鄉豐丘村投縣DF189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及其管理機關(南投縣政府)之指定,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11
    容:
    06未重測 147南投縣信義鄉豐丘段815-16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5,535.
  • 55.
    題:
    集水區整體調查規劃工作參考手冊【出版年份97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國有財產法 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 森林經營 1.
  • 5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 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 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 管理法令之限制。得經管 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 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 5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 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 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 管理法令之限制。得經管 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 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 5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 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 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 管理法令之限制。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 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取得公 有土地後之處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 二十八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 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路基流失或短期無法復建完成 者,得移位重建,不受國有財產法第 五十條及電業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 條規定之限制;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 後,再依土地徵收條例、土地法及國 有財產法規定補辦程序。
  • 59.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非屬前二目者,則由需地機關依土地法或國有財產法等 相關規定申請撥用,經核准撥用後,設施經執行機關興建完成後,該機關即為財 產管理機關,並應依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 或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產籍登記。屬國有不動產者,應由需用機關就其需用範 圍徵得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等規定 辦理撥用。 屬國有不動產以外之財產,如須撥給中央機關時,應依國有 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六點規定辦理;如須移由地方政 府使用時,則應依國有動產贈與辦法規定辦理。
  • 60.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三)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一人。 (四) 本會林務局一人。 (五) 本會水土保持局三人。建築物或其他 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 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 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 管理法令之限制。借用公有非公用土 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 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 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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