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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12
- 內容:
- 提升本社區 整體風貌,特依農村再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共同簽署訂定本公約條款如下,建築物及景觀,提升本社區 整體風貌,特依農村再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共同簽署訂定本公約條款如下, 本公約全體簽署人同意遵守之:提升本社 區整體風貌,特依農村再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共同簽署訂定本公約條款如 下,建築物及景觀,提升本社 區整體風貌,特依農村再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共同簽署訂定本公約條款如 下,本公約全體簽署人同意遵守之: 說明: 一、 本社區公約係依農村再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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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31
- 內容:
-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依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供公眾使用,不得為私人專用,本作業規範所稱農村再 生社區,指已依農村再 生條例第九條規定核 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 村社區。本作業規範所稱農村再 生社區,指已依農村再 生條例第九條規定核 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 村社區。 三、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依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 定應供公眾使用,不得為私人專用,爰該設施物必須提供作公眾使 三、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依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 定應供公眾使用,不得為私人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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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29
- 內容:
- 二、 依農村再生條例第三條規定,農村再生計畫指由農村社區內之在 地組織及團體,依據社區居民需要所研提之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 再生計畫。 依農村再生條例第三條規定,農村再生計畫指由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依據社區居民需要所研提之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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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資料來源:
- 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並於88年配合精省改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而在民國97年,水土保持局第一工程所再度更名為「水土保持局臺北分局」,在99年「農村再生條例」施行後,重視農村生活、生產、生態三生均衡發展,讓我們的服務面向更加多元,回顧過往一甲子,分署累積了許多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重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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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標題:
- 研商農村再生條例修正案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3-06-27
- 內容:
- 6月27日由陳副主委添壽主持農村再生條例修正草案研商會議,企劃處、輔導處、法規會、農糧署、漁業署、會計室共同參與討論,本局將依與會單位意見調整草案內容,後續邀相關部會與直轄市、研商農村再生條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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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6-07
- 內容:
- 分局長陳榮俊(回應) 水保局在農村再生業務上與社區有很多的補助, 不管是工程、軟體或是年輕人返鄉的補助,分局依照 農村再生條例及內部公開透明審查及查核機制來管 控,但這其中也會有許多檢舉案件,當分局接到檢舉 案件,會先向政風單位反應後,再由負責主辦課室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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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標題:
- 99年民意調查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6-01
- 內容:
- 這些立法委員他們通過農村再生條例,他們忘了一個環節,就是各個 社區要進行再生計畫,一定要有培根計畫四個完整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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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6-01
- 內容:
- 分局長陳榮俊(回應) 水保局在農村再生業務上與社區有很多的補助, 不管是工程、軟體或是年輕人返鄉的補助,分局依照 農村再生條例及內部公開透明審查及查核機制來管 控,但這其中也會有許多檢舉案件,當分局接到檢舉 案件,會先向政風單位反應後,再由負責主辦課室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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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13
- 內容:
- 二、 本作業規範所稱農村再生社區,指已依農村再生條例第九條規定 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 三、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依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 項規定應供公眾使用,不得為私人專用,爰該設施物必須提供作 公眾使用,但其餘土地面積仍屬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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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1-14
- 內容:
- 三、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依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 項規定應供公眾使用,不得為私人專用, 三、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依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 項規定應供公眾使用,不得為私人專用,爰該設施物必須提供 作公眾使用, 三、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依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供公眾使用,不得為私人專用,爰該設施物必須提供作公眾使用,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依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 一 項 規定應供公眾使用,不得為私 人 專用,爰該設施物必須提供作 公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