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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3-06-10
- 內容:
- 提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彙整審查,再由縣市政府函報本署所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審定後,由分署報本署核定。進駐時機:(一) 由公所向分署提出申請,獲准後進駐,並副知縣市政府。(二) 分署視實際需要轉知公所申請,公所獲准後進駐,並副知縣市政府。 (二)每年三月底前由公所選 定地點後,提送直轄市、 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 市政府)彙整審查,再由 縣市政府函報本局所轄 分局(以下簡稱分局)審 定後,由分局報本局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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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7-25
- 內容:
- 鎮、市、區)公所執行之工程從其縣市政府之規定。2. 本署所屬分署執行工程費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優先順序) 工 程 名 稱 縣市 鄉鎮 工 程 內 容 預估經費 (仟元) 執行單位 署 長 序 號 (優先順序) 工 程 名 稱 縣市 鄉鎮 工 程 內 容 預估經費 (仟元) 執行單位 年度計畫辦理□(4)係為農路,已將勘查結果移請縣市政府 辦理□(5)建議列入本次災害緊急搶通修或復建工程 緊急搶通修工程鄉(鎮、市、區)公所執行之工程從其縣市政府之規定。 2. 本 署 所屬分 署 執行工程費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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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11-06
- 內容:
- 五、申請單位:縣市政府。 六、補助(受益)對象 (一)主體計畫補助(受益)研提計畫概要表(如附件一)依循行政程序報請申請單位縣市政府彙辦,申請單位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簽註意見及排列申請案件優先次序, □縣市政府 □公所 □農(漁)會 □農(漁)民 二、 □縣市政府 □公所 □農(漁)會 □社區發展協會 □財團法人 □農企業 □農(漁)民 總計 主辦單位 計畫內容摘要 優先 次序 縣市政府簽註意見 □同意照案提送 理由: □同意部分修正後提送 理由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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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10-23
- 內容:
- 11附錄一台灣省各縣(市)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查報與取締要點權責分工表縣市別一般山坡地原住民保留地國有林班地、試驗林、保安林地縣市別一般山坡地原住民保留地國有林班地、試驗林、保安林地宜蘭縣農業局(含原住民保留地取締)民政局(查報) 雲林縣農業局(水土保持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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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5-17
- 內容:
- 縣市別 規劃區: 鄉(鎮) 村(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住 址 縣 市鄉鎮 村里 鄰 路 巷 弄 號 建 築 地 點 地 址 縣 市鄉鎮 村里 鄰 路 巷 弄 號 地 號 段 小段 號 土地使用分區 □興建獎勵補助費 □設計簽證補助費 收文日期: 年 月 日 收文字號: 縣市別 規劃區: 鄉(鎮) 村(里) 鄰 規劃團隊名稱 建築師名稱 起造人 姓 名 出生日期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住 址 縣 市鄉鎮 村里 鄰 路 巷 弄 號 建 築 地 點 地 址 縣 市鄉鎮 村里 鄰 路 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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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26
- 內容:
- 土機作業之預算則由本局會同各分局就其工作區域(含縣市政府執行部分)年度工作計畫及改善農業經營條件需要編定。十六、推(挖)土機作業費,應由施工單位(含縣市政府)各現場工作人員依實際施工時數負責按月收繳分局帳戶,並發給收據。水土保持勘查結果通知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書」,向施工單位(本局所屬分局或該管縣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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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 標題:
- 農業部農路養護管理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4
- 內容:
-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 辦理事項: 1.養護計畫之審 核。 2.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鄉 鎮縣轄市及區公所,為 養護農路,應禁止下列 事項: (一)擅自挖掘損壞路 基、路面。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 導鄉鎮縣轄市及區公 所,辦理養護工作。 政府及鄉(鎮、市、區) 公所,每年應視實際需 要籌措或編列農路養 七、本會、直轄市、縣市政 府、鄉鎮縣轄市及區公 所,每年應視實際需要 籌措或編列農路養護 修正機關簡稱,理由同修正 名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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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2-03
- 內容:
- 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輔助縣市政府(含受託單位)辦理之工程,其工程款由本局負擔部分(三、縣市政府或受託單位應請指定專人負責工程款相關帳務處理,撥款時應檢附「撥款申請書」四、縣市政府或受託單位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停止撥款,俟改善後再予續撥。(三)本局所屬各工程所執行之工程,需由相關縣市政府應負擔之配合款,未適時撥款影響支付工程款者。五、縣市政府或受託單位應依左列原則,按月(期)將支出憑證及有關證明文件送局,以憑彙轉審計機關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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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8-06-08
- 內容:
- 抽驗項目 本署所屬單位所執行部分 各縣市政府執行部分 合計 主辦機關抽驗 執行機關抽驗 主辦機關抽驗 縣市政府抽驗 合格 不合格 小計 合格 不合格 小計 合格 不合格 小計 合格抽查單位 抽驗項目 本署所屬單位所執行部分 各縣市政府執行部分 合計 主辦機關抽驗 執行機關抽驗 主辦機關抽驗 縣市政府抽驗 合格 不合格 小計 合格 不合格 小計 合格 不合格 小計 合格 不合格 小計 合格抽查單位 抽驗項目 本署所屬單位所執行部分 各縣市政府執行部分 合計 主辦機關抽驗 執行機關抽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