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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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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31.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農村再生設施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112.01.0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2-03-19
    容:
    三、抽驗作業:(一) 依第二點所辦理之農村再生相關計畫於抽驗時應注意之事項如下:1.
  • 532.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100.8.16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8-16
    容:
    中央政風督導會報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政風督導小組決議事項之執行。(二)本局及所屬各分局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之審議。(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審議。四、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檢討本局及所屬各分局政風工作執行情形,並研擬具體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本局各級業務相關主管或承辦同仁列席。七、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陳報局長核定後實施,並函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
  • 533.
    題: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7-20
    容:
    其他有關農村歷史記憶、文化藝術資源、自然地景及增進地方認同之事項。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查前項公共設施,並於設施明顯處設置公告招牌,標示設施經費來源、土地所有權人及供公眾使用等事項。第 8 條第 3 款、第 11 條、第 13 條第 2 項、第 14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 534.
    題:
    九份二山地震國家紀念地人車管制作業程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7-05
    容: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 土保持署南投分署」,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 業部」、「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南投分署」管轄,另現行災害 防救法已將大規模崩塌災害納入法定災害;
  • 535.
    題:
    農村社區建設績效獎勵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6-01
    容:
    畫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其內容應包含考核項目、配分、程序及獎金額度等事項。前項計畫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其內容應包含推薦方式、績優事蹟、評選程序及獎金額度等事項。定發布全文9條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2條、第4條、第5條第1項、第2項、第7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 536.
    題:
    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5-31
    容:
    得就其相關管理維護義務及使用權利等事項,訂定社區公約。第三條 社區公約草案,及社區公約預定施行地點,公開閱覽七日以上,並載明下列事項:一、農村社區名稱、社區組織代表。公約簽署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履行下列管理維護事項: (一)公約施行範圍內之清潔。其他經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或景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管理維護事項。 三、本公約簽署人間因本公約之執行發生糾紛時,由在地組織及團體邀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公約簽署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履行下列管理維護事項: (一)公約施行 範圍內 之清潔。
  • 537.
    題:
    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5-31
    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追回其全部或一部補助款:一、申請資料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偽造、變造、隱匿或虛偽之情事。第 13 條第 3 項、第 14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16 條、第 17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 538.
    題:
    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106.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4-22
    容:
    例與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二、實施範圍:各直轄市、縣(市)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涉及測量誤差、土地使用同意書調整或誤植座標等變更事項,由各分局依實核定後,送本會水土保持局備查。九、其他注意事項:(一)分局委託公法人辦理時,準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委辦工程注意事項」、「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 539.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村再生工作小組設置要點(110.5.27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3-24
    容:
    (六)審查農村再生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一款之認定事項。(七)其他有關農村再生工作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事項。三、本工作小組置委員二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局長兼任之;二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副局長、主任秘書兼任之;七、本工作小組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其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分行有關機關辦理後續作業。
  • 540.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村再生推動小組設置要點(110.5.27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3-24
    容:
    二、本推動小組任務為農村再生政策、業務推動之協調事項。三、本推動小組置委員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擔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主任秘書擔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任之:七、本推動小組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其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分行有關機關辦理後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