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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5-12
- 內容:
- 同農地水土保持項目者(例如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補助之調蓄設施(蓄水槽) )補助相同農地水土保持項目者(例 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補助之調蓄設施(蓄水槽)),倘 經受理機關發現或查獲者,補助相同農地水土保持項目者(例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補助之調蓄設施(蓄水槽)),倘經受理機關發現或 經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田水利署推廣管路灌溉作 業要點」第三點規定,及農 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規相同農地水土保持項目者(例 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補助之調蓄設施(蓄水槽)),倘經 受理機關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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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2-10-18
- 內容:
- 本分局蘇課長萬成率保育課同仁於10月18日辦理六十石山及赤科山保育灌溉用蓄水池補助說明會,並邀請農田水利署花蓮管理處陳管理員筱薇宣導「管路灌溉補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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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11
- 內容:
- 概估 經費 仟元 座 落 □一般山坡地 □農田水利署灌區內 □易淹水潛勢區域上游 □農業灌溉需水區域 □農村再生社區範圍、 仟元 座 落 □一般山坡地 □農田水利署灌區內 □易淹水潛勢區域上游 □農業灌溉需水區域 □農村再生社區範圍、休閒農業區 □其他: ( 調整原因: □其他: 概估 經費 仟元 座 落 □一般山坡地 □農田水利署灌區內 □易淹水潛勢區域上游 □農業灌溉需水區域 □農村再生社區範圍、休閒農業區 □其他: (請敘明) 勘 查 單 位 及 會 勘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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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區域之需 要,核准設立農田水利會,秉承政府 推行農田灌溉事業。 前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組 織通則另定之。 第十三條 政府興辦水利事業,受益人 直接負擔經費者,管理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同中央農田水利會主管機關訂定灌溉 事業管理辦法管理之。前項使用行為為採取土石時,以 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及農田 水利會於辦理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 施重建,並屬災後須立即進行及於短指農民依農會法、漁 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 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 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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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 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 再生計畫,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區域之需要,核准設立農田水利會,秉承政府推行農田灌溉事業。 前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第十三條 政府興辦水利事業,受益人直接負擔經費者,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農田水利會主管機關訂定灌溉事業管理辦法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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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 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 再生計畫,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區域之需 要,核准設立農田水利會,秉承政府 推行農田灌溉事業。 前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組 織通則另定之。 第十三條 政府興辦水利事業,受益人 直接負擔經費者,管理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同中央農田水利會主管機關訂定灌溉 事業管理辦法管理之。指農民依農會法、漁 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 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 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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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 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 計畫,補助政府機關 (3)□補助農(漁)會、各農田水利會(聯合會)、由政府 指派本會或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代表公股擔任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 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 農村再生計畫, (三)屬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或國營事業管有之土地,為配 合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建設,需提供本說明書之民間團體,不包括農會、漁會、各農田水 利會(聯合會)、由政府指派本會或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代表公股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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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應加會原住民保留地管理機關;位於農田 水利會灌溉區域,應加會當地農田水利會。 註二:使用地類別屬水利用地者,需經水利主管機關同意。 第 19 條 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 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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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 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 再生計畫,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區域之需 要,核准設立農田水利會,秉承政府 推行農田灌溉事業。 前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組織 通則另定之。 第十三條 政府興辦水利事業,受益人 直接負擔經費者,管理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同中央農田水利會主管機關訂定灌溉 事業管理辦法管理之。前項使用行為為採取土石時,以政 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及農田水利 會於辦理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 建,並屬災後須立即進行及於短期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