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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6-01-12
- 內容:
- 七、本署所屬分署應建立轄區易致災地區緊急聯絡人名冊,送本署減災監測組彙整,資料如有異動,應隨時陳報本署更新。 本署所屬分署應建立轄區易致災地區緊急聯絡人名冊,送本署減災監測組彙整,資料如有異動,應隨時陳報本署更新。 七、 本署所屬分署應建立轄區易致災地區緊急聯絡人名冊,送本署減 災監測組彙整,資料如有異動,應隨時陳報本署更新。 本署所屬分署應建立轄區易致災地區緊急聯絡人名冊,送本署減災監測組彙整,資料如有異動,應隨時陳報本署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