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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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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題: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第 3 條本條例所稱政風機構,指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掌理政風業務之機構。
  • 42.
    題: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依締約國法律之定義及該締約國相關法律領域之適用, 執行公務或提供公共服務之任何其他人員,包括為公營 機構或公營事業執行公務; (iii)依締約國法律定義為公職人員之任何其他人員。行政管理或司法 職務之任何人員,無論是經任命或選舉;及為外國執行公 務之任何人員,包括公營機構或公營事業; (c)國際組織官員,指國際公務員,或經此種組織授權代表該 組織執行職務之任何人員; (d)財產,指各種資產,
  • 43.
    題:
    107年度成果彙編集
    資料來源:
    教育資源
    發布日期:
    2020-05-07
    容:
    107年度高雄地區亮點社區及多元增能培訓計畫 圖 42引導社區夥伴共同規劃籌辦特色活動 (三) 導入環境教育觀念 在環境教育法中明訂,機關、公營事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等單位, 應參酌永續性議題、每年定期訂定環境教育計畫,完成所有員工、教師、 學生至少四小時之環境教育訓練。
  • 44.
    題:
    107年度成果彙編集
    資料來源:
    教育資源
    發布日期:
    2019-05-20
    容:
    107年度高雄地區亮點社區及多元增能培訓計畫 圖 42引導社區夥伴共同規劃籌辦特色活動 (三) 導入環境教育觀念 在環境教育法中明訂,機關、公營事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等單位, 應參酌永續性議題、每年定期訂定環境教育計畫,完成所有員工、教師、 學生至少四小時之環境教育訓練。
  • 45.
    題: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含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格式)(93.8.31廢止)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0
    容:
    既有道路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五十二、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者,五十三、水土保持計畫由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者,其水土保持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與專案核定之重大公共工程並經指定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者,得準用前二項規定。九二一震災案件之申報簡化)五十六、由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或經各級政府機關核准依前二點規定辦理但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者,如該機關(構)或公法人自訂有計價基準者,
  • 46.
    題: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08-09
    容: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 務、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 用不動產。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
  • 47.
    題: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含本辦法所需書、表、文件之格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4-08-31
    容:
    (專業技師簽證)第十三條 依本法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所為之簽證,應檢附技師證書、執業執照等影本;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者,應檢附技師證書影本。
  • 48.
    題: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6-08-06
    容:
    第 15 條(計價基準)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工程造價之計價,得參考當地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所定之計價基準或營建物價資料庫等相關資料。
  • 49.
    題: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5-05-15
    容:
    (指定監督管理之程序) 第三條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時,應將指定監督管理之範圍予以公告,變更時亦同。
  • 50.
    題:
    水土保持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4-05-27
    容:
    開發社區或其他重大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之。但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者,得由該機關、機構或法人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者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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