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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位於九二一震災地區車籠埔斷層 線二側各十五公尺建築管制範圍內之 建築用地,於震災前已有合法建築物 全倒或已自動拆除者,或林務局林區管理處 處長指派協調人員,率先遣 緊急應變小組趕赴受災地區 ,偕同直轄市、縣(市)政 府及鄉(鎮、市、 位於九二一震災地區車籠埔斷層線二側各十五公尺建築管制範圍內之建築用地,於震災前已有合法建築物全倒或已自動拆除者,土保持局分局分局長或林務局林區管理處處長指派協調人員,率先遣緊急應變小組趕赴受災地區,偕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執行災情評估作業及處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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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分局長或林務局林區管理處 處長指派協調人員,率先遣 緊急應變小組趕赴受災地區 ,偕同直轄市、縣(市)政 府及鄉(鎮、市、區)公所 執行災情評估作業及處理相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分局分局長或林務局林區管理處處長指派協調人員,率先遣緊急應變小組趕赴受災地區,偕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執行災情評估作業及處理相關事宜。 位於九二一震災地區車籠埔斷層線二側各十五公尺建築管制範圍內之建築用地,於震災前已有合法建築物全倒或已自動拆除者,經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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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處長指派協調人員,率先遣 緊急應變小組趕赴受災地區 ,偕同直轄市、縣(市)政 府及鄉( 第三十八條之一 為九二一震災地區住 宅重建,經縣 (市) 政府依實施區域 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四條之一規 五、受災地區之族群、宗教、習俗、 文化、生活、社經組織形態、產 業、就業、就學因素及居民遷居 位於九二一震災地區車籠埔斷層 線二側各十五公尺建築管制範圍內之 建築用地,於震災前已有合法建築物 全倒或已自動拆除者,處長指派協調人員,率先遣 緊急應變小組趕赴受災地區 ,偕同直轄市、縣(市)政 府及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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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於災情狀況需要本會水土保持 局或林務局提供援助時,由本會 水土保持局分局分局長或林務 局林區管理處處長指派協調人 員,率先遣緊急應變小組趕赴受 災地區,偕同直轄市、縣(市) 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執 行災情評估作業及處理相關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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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於災情狀況需要本會水土保持 局或林務局提供援助時,由本會 水土保持局分局分局長或林務 局林區管理處處長指派協調人 員,率先遣緊急應變小組趕赴受 災地區,偕同直轄市、縣(市) 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執 行災情評估作業及處理相關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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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於災情狀況需要本會水 土保持局或林務局提供援助 時,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分局 分局長或林務局林區管理處 處長指派協調人員,率先遣 緊急應變小組趕赴受災地 區,偕同直轄市、縣(市) 政府及鄉(鎮、市、區)公 所執行災情評估作業及處理 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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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標題:
- 107年度成果彙編集
- 資料來源:
- 教育資源
- 發布日期:
- 2020-05-07
- 內容:
- 因應極端降雨事件劇烈引致複合型災害增 加,於防汛期前加強辦理重點防災地區宣導工作,以凝聚居民自主防災意 識,達成防災、減災、避災目標。因應極端降雨事件劇烈引致 複合型災害增加,於防汛期前加強辦理重點防災地區宣導工作,以凝聚 居民自主防災意識,達成防災、減災、避災目標。屬西北-東南向之逆向斷層, 發生超過6000處崩塌,造成41人死亡、749人受傷,主要嚴重受災 地區為厚真町 (Atsuma town) 地區,有36居民死亡,其中19人遭土 石掩埋死亡,此強震至少造成北海道4007億日圓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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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標題:
- 107年度成果彙編集
- 資料來源:
- 教育資源
- 發布日期:
- 2019-05-20
- 內容:
- 因應極端降雨事件劇烈引致複合型災害增 加,於防汛期前加強辦理重點防災地區宣導工作,以凝聚居民自主防災意 識,達成防災、減災、避災目標。因應極端降雨事件劇烈引致 複合型災害增加,於防汛期前加強辦理重點防災地區宣導工作,以凝聚 居民自主防災意識,達成防災、減災、避災目標。屬西北-東南向之逆向斷層, 發生超過6000處崩塌,造成41人死亡、749人受傷,主要嚴重受災 地區為厚真町 (Atsuma town) 地區,有36居民死亡,其中19人遭土 石掩埋死亡,此強震至少造成北海道4007億日圓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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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9-09
- 內容:
-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及「災區」修正為「受災 地區」,另未涉及物權性質之註記規定,改以土地參考資訊檔方式辦 理,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 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其 修正要點如次:說明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 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 化行政程序辦法 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第三十 九條第一項將「災區」修正 為「受災地區」,爰配合修 正本辦法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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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受災地區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 條 受災地區原領有使用執照且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 條 受災地區非都市土地內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受災地區土地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得準用前四項規定辦理。第 九 條 受災地區建築物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