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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標題: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前項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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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標題:
- 國家機密保護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33 條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 34 條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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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標題:
- 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11-27
- 內容: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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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令處以二百日圓以下之罰金(現行法為 五十倍),或處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得以命令處以二百日圓以下之罰金(現行法為五十倍),或處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條 有關本法規定之個人義務,得以命令處以二百日圓以下之罰金(現行法為五十倍),或處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第四十一條 中文 本法規定之個人義務之違反,得以命令設置罰則,處二百日 圓以下之罰金,或處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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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4.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用人組織所有之物品,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四)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用人單位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業務上之機密致用人單位受有損害。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四)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用人單位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業務上之機密致用人單位受有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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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31
- 內容: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4.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4.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用人組織所有之物品,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用人組織所有之物品,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用人組織所有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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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3-10-30
- 內容:
- (七)其他有違善良風俗或影響機關聲譽之行為,經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而喻知緩刑或易科罰金者。 (七)其他有違善良風俗或 影響機關聲譽之行 為,經有期徒刑以上 之宣告而喻知緩刑或 易科罰金者。 (七)其他有違善良風俗或 影響機關聲譽之行 為,經有期徒刑以上 之宣告而喻知緩刑或 易科罰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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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06
- 內容:
- 經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日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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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4-05-27
- 內容:
- 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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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6-04-29
- 內容:
- 違反第十條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致生水土流失、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或釀成災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