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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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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題:
    修正「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第 五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6-05
    容:
    借用人應遵守職務宿舍公約,不遵守宿舍公約經勸導無效者,農村水保署得視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理。 借用人違反本公約之規定者,由管理單位視情節輕重簽請議處。 - 7 - - 7 - - 7 - - 8 - - 9 -
  • 32.
    題:
    訂定「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處理 要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6-04
    容:
    為,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 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 務之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 調整其職務;本署署長涉及性騷擾行為, 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 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 必要時,召集人應 即終止其參與並解除其聘(派) 兼,並得視其情節輕重,簽報署 長依法懲處;其非本署現職人員 者,得函知其服務機關(違反者,召集人得終止 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輕重,依法 懲處並解除其聘(派)兼。明定決議不成立者, 仍應視情節,為必要處理之 建議。 二、被申訴人之性騷擾懲處決議 得參考被害人意見。
  • 33.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4-06-04
    容:
    本署各級主管涉及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 本署署長涉及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由農業部依性工法及性騷法相關規定處理。召集人應即終止其參與並解除其聘(派)兼,並得視其情節輕重,簽報署長依法懲處;其非本署現職人員者, 為,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 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 務之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 調整其職務;本署署長涉及性騷擾行為, 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 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 必要時,由農業部依性工法 及性騷法相關規定處理。
  • 34.
    題:
    「113年大專院校農村實踐共創計畫」徵件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4-05-21
    容:
    (五) 受補助單位如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時,本署依法停止利用該成果, 並通知受補助單位陳述意見、限期改正;本署並得視其情節,撤銷或 廢止該補助,或依相關法令為必要之處置,並由當事人自負一切法律 責任。
  • 35.
    題:
    修正「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 範」第四點、第五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3-14
    容:
    其施工倘涉及開挖整地水土保持事 宜,請洽當地水土保持機關,依個案情節及水土保法規定 處理。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 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 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 36.
    題:
    「113年農村好店輔導計畫」—申請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3-12-28
    容:
    (六) 倘若有下列情事發生且情節重大者,將取消資格: 1. 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 37.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修 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 定」並修正全部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2-07
    容:
    本署各單位人員通報聯繫成 效卓著者,依規定敘獎;違反 本作業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依規定議處。獎懲: 本局各單位人員通報聯繫成 效卓著者,依規定敘獎;違反 本作業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依規定議處。 八、 本署各單位人員通報聯繫成效卓著者,依規定敘獎;違反本作業 規定且情節重大者,依規定議處。
  • 38.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21
    容:
    六、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嚴重,經屢勸不聽者,將通知單位主管,並由管理單位簽請長官同意後,本要點未規定部分,由管理單位視個案情節簽報機關首長處置。 六、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嚴重,經屢勸不聽者,將通知單位 主管,並由管理單位簽請長官同意後,予以列管並禁止違 規人員使用停車場一年, 七、本要點未規定部分,由管理單位視個案情節簽報機關首長 處置。 附件 本署停車場停車位平面圖 (第五點) 六、針對屢次違規或情節嚴重之使用對象,規範禁止使用之處置規定。
  • 39.
    題:
    訂定「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停車場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1-21
    容:
    六、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嚴重,經屢勸不聽者,將通知單位 主管,並由管理單位簽請長官同意後,本要點未規定部分,由管理單位視個案情節簽報機關首長 處置。 附件 本署停車場停車位平面圖 (第五點) 六、針對屢次違規或情節嚴重之使用對象,規範禁止使用之處置規定。 六、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嚴重,經屢勸 不聽者,將通知單位主管,並由管理 單位簽請長官同意後,予以列管並禁 止違規人員使用停車場一年,停車場之各適用對象均應確實遵守本 要點各項規定,針對屢次違規或情節嚴重 之使用對象,說明禁止使用之處置規定。
  • 40.
    題: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情節重大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登記證。前項所定情節重大者,包含下列事項: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通知限期改正未改正,經第二次通知限期改正未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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