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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題: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5-05-15
    容:
    本法第二十三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強制拆除或清除其工作物時,得指定水土保持義務人自行拆除或清除工作物之內容及完成期限。屆期不拆除或清除其工作物者,由主管機關強制拆除及清除之。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或令其停工、強制拆除、清除工作物而不為,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代為履行者。五、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停工、設施、機具之沒入或工作物之強制拆除及清除。
  • 32.
    題:
    水土保持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4-05-27
    容:
    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不再適用;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有關沒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 所使用機具之規定,容有配合檢討之必要,經考量山坡地因其自然條件特殊,將該條第五項修正為「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 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 33.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6-04-29
    容:
    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得令其停工,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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