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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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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題:
    「第九屆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申請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4-06-14
    容:
    附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工 廠登記證或建物使用執照。 設置地點應為自有土地或自有廠房,核定時檢附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工 廠登記證或建物使用執照。 設備須以鮮明色彩油漆標示計畫編號「取得主管機關核 發且符合容許使用項目之容許使用同意書及使用執照、休閒農場許可 登記證、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勾選 設備類型 坐落 地號 既有建物使用 執照字號(登 記證字號) 申請中但 尚未興建 之進度 食品加工廠 設備類型 坐落 地號 既有建物使用 執照字號(登 記證字號) 申請中但 尚未興建 之進度 育苗作業室
  • 32.
    題:
    修正「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 範」第四點、第五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3-14
    容:
    (三) 辦理項目涉及容許使用、建築執照、雜項執照、水土保 持計畫(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受補助單位應先依相關 規定申辦後始得執行,未依規定申辦者,該項目不得辦 理核銷。 辦理項目涉及容許使用、建築執照、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受補助單位應先依相關規定申辦後始得執行,未依規定申辦者,該項目不得辦理核銷。
  • 33.
    題:
    修正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所定水土保持計畫格式(含水土保持規劃書)等十三種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3-01
    容:
    及刪除表格 承辦技師及承辦監造技師執業執照字號、職業機構地址、營利事 業統一編號及電話等欄位。刪 除承辦技師及協 辦技師執業執照 字號、傳真及電 話等欄位。 水土保持計畫監造紀錄修正對照表土保持義務人身分證 字號、承辦技師及承 辦監造技師執業執照 字號、職業機構地址 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及電話等欄位。保持義務人身分證 字號、承辦技師及承 辦監造技師執業執照 字號、職業機構地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 刪除表格承 辦技師及承辦監造技 師執業執照字號、職 業機構地址、營利事 業統一編號及電話等 欄位。
  • 34.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社區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及管考作業要點」修正為「農業部補助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推動社區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及管考作業要點」 並修正全部規定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2-06
    容:
    設施興建涉及建築行為者,應依建築相關法規辦理,並依其 使用執照面積於計畫補助額度內,覈實核銷補助款。 (四)設施興建涉及建築 行為者,應依建築 相關法規辦理,並 依其使用執照面積 於計畫補助額度 內,覈實核銷補助 款。 (四)設施興建涉及建築 行為者,應依建築 相關法規辦理,並 依其使用執照面積 於計畫補助額度 內,覈實核銷補助 款。
  • 35.
    題:
    「113年農村好店輔導計畫」—申請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3-12-28
    容:
    合法建物證明(建物謄本、建物使用執照等可資證明文 件)(註1) (5)社會影響力實績(合法建物證明以「建物謄本」及「建物使用執照」為 主。 註2:計畫使用建物屬於租賃者(非經營者自有) (四) 辦理項目涉及容許使用、建築執照、室內裝修、雜項執照、水 土保持計畫(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者,受補助單位應先依相關 規定申辦後始得執行,未依規定申辦者,該項目不得辦理核銷。計畫實施地點之土地、合法建物證明文件(建物謄本、建物使 用執照等可資證明文件)。
  • 36.
    題: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之住宿相關服務使用者,應依規定取得相關用途之建築執照,並於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後,依發展觀光條例及相關規定取得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提供特定人士住宿者,應以該休閒農場員工之單身宿舍為限,應依規定取 得相關用途之建 築執照,並於取 得休閒農場許可 登記證後,依發 展觀光條例及相 關規定取得觀光 旅館業營業執照 或旅館業登記 證;提供特定人 士住宿者,應以 該休閒農場員工 之單身宿舍為配合公共安 服務使用,應依規 定取得相關用途之 建築執照,並於取 得休閒農場許可登 記證後,依發展觀 光條例及相關規定
  • 37.
    題: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第6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認不符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需興建要件而不予許可興建農舍:一、建造執照已撤銷或失效。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姓名、年齡、住址、申請地號、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面積、
  • 38.
    題:
    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同一集村興建農舍地區之起造人,其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於取得農舍使用執照一年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農舍使用執照影本及照片各一份,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獎勵;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地訪查符合者,發給獎狀:
  • 39.
    題:
    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已核准容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得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其完工檢查應依容許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請農業設施依建築法第4條及第8條規定,應否申請建築執照 □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應申請建築執照 27 其他: □符合 □不符合,理由: 水 保 28 非屬特定水土保持區管制事項(註3-7) □符合 □不符合,理由: 二、依法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設施,應於一年內完成興建使用,並報請原核定機關進行完工檢查。
  • 40.
    題: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持計畫或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者,於申請雜項執照或有實際開挖行為前,應送請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查核可。辦法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依法得免申請建築執照者,除第三項另有規定外,應於一年內完成興建使用,綠能設施屬依法得免申請雜項執照者,應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規定辦理。依本辦法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須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六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未能於六個月內申請者,得敘明理由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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