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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於山坡地範圍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村再生設施容許使用,於申請雜項執照或有實際開挖行 為前,應送請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查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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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造 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 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二、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查 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師公會審 查,經審查合格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各層面 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 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 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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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造 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 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二、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查 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師公會審 查,經審查合格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各層面 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 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 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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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依下列規定簡 化程序: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 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 理。 二、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 查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 師公會審查,經審查合格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 關得逕為核發建造執照及雜項 執照,不受建築法第三十三條 規定之限制。各層面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 高度於原地建造,免請領建造執照 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第二十五 條及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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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造 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 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二、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查 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師公會審 查,經審查合格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各層面 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 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 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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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8-09
- 內容:
- (三) 辦理項目涉及容許使用、建築執照、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受補助單位應先依相關規定申辦後始得執行,未依規定申辦者,該項目不得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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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二、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查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師公會審查,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得依下 列規定簡化程序: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 查,依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 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 及說明書之規定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