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網站檢索

查詢單元:
選擇查詢的單元主題
查詢模式:
查詢模式
時間查詢:
~
每筆頁數:
:::
共有269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156
依照
排序
  • 261.
    題: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7-20
    容:
    第三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國土計畫及農村再生政策方針,就直轄市或縣(市)農村發展資源,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以主題式發展構想擬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
  • 262.
    題:
    九十九年度農村再生社區整體規劃研提注意事項(100.12.9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11-27
    容:
    九、經費估算原則:(一)以社區聚落群測量面積為計算標準,測量內容需符合國土測繪中心千分之ㄧ地形圖地測作業標準(誤差正負在二十五公分以內)並包含地形圖之GIS資料製作,測量面積至少需達十公頃,每公頃測量經費以一萬二千元為上限。
  • 263.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6-01-12
    容:
    行政院發言人 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處長 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主任 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處長 行政院災害防救行政院發言人 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處長 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主任 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處長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行政院經濟能源 農業處處長 行政院國土安全 辦公室主任 行政院新聞傳播 處處長 行政院災害防救行政院發言人 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處長 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主任 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處長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行政院發言人 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處長 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主任 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處長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 264.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5-03-25
    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協助山坡地範圍內個別農民從事公共設施、水土保持與農業經營等作業,促進山坡地保育利用,以達國土保安與提高農民所得,特訂定本要點。
  • 265.
    題:
    農業部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4-12-23
    容:
    經濟部(地礦中 心)、地方政府 內政部(消防署、國土管理署)、衛 福部(社工司)、交通部、原民會 災防法22條、土石流及大規模崩 塌業務計畫-第二編災害預防 疏散路線與避難收容處所選定 (消防署) 防救災資源建檔(消防署、國土管 理署) 依據地方政府提供之保全住戶名 冊建檔(民政司、消防署、警政署) 強制疏散(警政署、消防署) 管制交通(警政署) 道路搶通(國土管理署) 治安維護(警政署) 5.
  • 266.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1-08
    容:
    除料政策,經本署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四次工程事務檢討會議決定參考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施工規範,新增再生瀝青混凝土黏滯度試驗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補充規定第七點附件一抽驗要領及容許標準表。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多元運用去化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政策,經本署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四次工程事務檢討會議決定參考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施工規範,檢查對象「瀝青混凝土路面或鋪面」新增再生瀝青混凝土黏滯度試驗等相關規定。
  • 267.
    題:
    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8-04-08
    容:
    二、公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定有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或自然保育,不予放領。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
  • 268.
    題: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5-05-15
    容:
    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主動向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後,造冊轉請地政主管機關依規定變更編定為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
  • 269.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整體發展規劃及水土保持細部計畫)第十四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整體發展規劃,指依國土綜合發展計畫、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辦理農業區域發展規劃,就農業發展、自然文化景觀及生態維護、水土資源保育利用、產銷配合發展等所訂區域性農業綜合規劃;
27 / 27 頁 , 共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