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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經主管機關規劃之農業生產區 域或輔導設立之農產專業區,得規 劃為農村生產區。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發展條例 第二十五條規定劃設之農產專業區 符合下列條件者,其農業設施容許 使用與興建之種類、 三、區內設施與該農產專業區經營 之產、製、儲、銷等使用有關, 且具有整體規劃,其非直接生 產之設施以集中設置為原則。 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之農產專業 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 設者,應擬具規劃書, 前二項農產專業區內農業設施 之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於前二項公告及前條計畫未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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