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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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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依相 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地政機關之土地參 考資訊檔,提供查詢參考。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內之土地使政府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 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 資訊檔。並將核定事業 計畫使用項目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 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應函請土地登記機關辦理 異動登記,並將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 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 考資訊檔
  • 1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地政機 關之土地參考資訊檔,提供查詢參考。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內之土地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料,依相關規 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負責監督確實依核定並將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 目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 土地參考資訊檔。並將核定 事業計畫使用項目等資料,依相關 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
  • 13.
    題:
    107年度成果彙編集
    資料來源:
    教育資源
    發布日期:
    2020-05-07
    容:
    本年度資料盤點除仍會透過API介接水保局與外部單位系統之 圖資和功能,還會新增從水保局倉儲取得委辦計畫交付之原始空間資訊 檔案,整併土砂災害空間資訊系統圖資;而蒐集介接的原始資料進行標 準化,整合進空間資訊圖資資料庫後,方能提供進一步應用加值。
  • 14.
    題:
    107年度成果彙編集
    資料來源:
    教育資源
    發布日期:
    2019-05-20
    容:
    本年度資料盤點除仍會透過API介接水保局與外部單位系統之 圖資和功能,還會新增從水保局倉儲取得委辦計畫交付之原始空間資訊 檔案,整併土砂災害空間資訊系統圖資;而蒐集介接的原始資料進行標 準化,整合進空間資訊圖資資料庫後,方能提供進一步應用加值。
  • 15.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106.08.16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1
    容:
    ﹙三﹚資訊檔案應建立資訊檔案管理制度,分級管理,具機密性質資料,應依規定加註機密屬性,輸出之機密性報表,亦同。
  • 16.
    題: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0-12
    容:
    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容,將計畫名稱及範圍內各筆土地之功能分區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地政機關之土地參考資訊檔,提供查詢參考。
  • 17.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9-09
    容:
    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各級政府應依限拆除恢復原狀。興建前項臨時通路或設施,另未涉及物權性質之註記規定,改以土地參考資訊檔方式辦 理,並新增跨河構造物受損須拆除重建及搶通之施工機具行駛於道路之刪除未涉及物權性質之註記規定,另以土地參考資訊檔方式辦理。 (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不宜登載於土 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 土地參考資訊檔;各級 政府應依限拆除恢復原 狀。建 物資訊單一窗口服務 功能,內政部推行土地 參考資訊檔,訂有土地 參考資訊檔作業要點, 以利各級政府機關建 置非屬土地法規定應
  • 18.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7-30
    容:
    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各級政府應依限拆除恢復原狀。前項從事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行規則刪除未涉及物權性質之註記規定,改以土 地參考資訊檔方式辦理,另依據建築法、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並刪除未涉物權性質之註記規 定,另以土地參考資訊檔方式辦理。(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用途及期限等資料,依相關 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 資訊檔;各級政府應依限拆 除恢復原狀。 定,另以土地參考資訊檔 方式辦理。 二、 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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