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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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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題:
    114年度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
    資料來源: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發布日期:
    2024-09-09
    容:
    5萬立方公尺,預期可改善荖濃溪 水患、維持防洪設施功能發揮,減低土砂 對相關基礎設施之威脅,並營造河川蓄水 空間及提升備援供水能力。
  • 12.
    題:
    修正「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7-09
    容:
    設施應屬路旁或園 林內供休憩使用之設施物,故 為與農業體驗設施、生態體驗 設施等設施功能作區隔,增訂 涼亭(棚)設施設置規定,並與 眺望設施、衛生設施各別分列。 涼亭(棚)設施 應屬 路旁或園林內 供休 憩使用之 設施 物 , 故 為與農業體驗設施、生態體驗設施等 設施 功能 作 區隔, 增訂 涼亭(棚)設施設置規定,並與眺望設施、衛生設施 各別 分列 。
  • 13.
    題: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設施應屬路旁或園 林內供休憩使用之設施物,故 為與農業體驗設施、生態體驗 設施等設施功能作區隔,增訂 涼亭(棚)設施設置規定,並與 眺望設施、衛生設施各別分列。 涼亭(棚)設施 應屬 路旁或園林內 供休 憩使用之 設施 物 , 故 為與農業體驗設施、生態體驗設施等 設施 功能 作 區隔, 增訂 涼亭(棚)設施設置規定,並與眺望設施、衛生設施 各別 分列 。
  • 14.
    題:
    訂定「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推動韌性坡地補助試辦 方案」,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0月15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0-11
    容:
    乙方土 地應依現狀使用為原則,乙方如需改變原土地利用型態或耕作性質等,應以不 減損水砂溢淹區設施功能為前提。 乙方土地應依現狀使用為原則,乙方及丙方如需改變原土地利用型態或耕作性 質等,應以不減損水砂溢淹區設施功能為前提。
  • 15.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推動韌性坡地補助試辦方案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0-11
    容:
    乙方土 地應依現狀使用為原則,乙方如需改變原土地利用型態或耕作性質等,應以不 減損水砂溢淹區設施功能為前提。 乙方土地應依現狀使用為原則,乙方及丙方如需改變原土地利用型態或耕作性 質等,應以不減損水砂溢淹區設施功能為前提。
  • 16.
    題:
    審核監督管理水保計畫辦理情形
    資料來源:
    重要資訊及成果
    發布日期:
    2023-03-31
    容:
    免擬水保認定1件;實施「東海營區官兵生活大樓新建統包工程及飛鎧二號設施工程」、「銅鑼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廠第二期工程-導電度處理設施功能提昇統包工程」等水土保持計畫施工檢查計7件。
  • 1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三條 個別宅院整建後,受補助者 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 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 或減損。 第十三條 個別宅院整建後,受補助者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或減損。
  • 1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三條 個別宅院整建後,受補助者 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 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 或減損。 第十三條 個別宅院整建後,受補助者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或減損。
  • 1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受補助者 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 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 或減損。受補助者 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 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 或減損。 第十三條個別宅院整建後,受補助者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或減損。 第十三條個別宅院整建後,受補助者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或減損。
  • 20.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受補助者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 年內,維持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或減 損。 4、公共設施不宜過度設計,應以設施功能滿足所需及達到 基本需求為原則,且由政府興辦者不得辦理建築物之新 建與修繕。 個別宅院整建後,受補助者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或減損。 4、公共設施不宜過度設計,應以設施功能滿足所需及達到基本需求為原則,且由政府興辦者不得辦理建築物之新建與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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