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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由主管機關核發 使用許可,並將經許可之使用計畫書 圖、文件,於各有關直轄市、縣(市)其申請人應依相關 審議作業規範之規定製作開發計畫書 圖及檢具有關文件,並依下列程序, 向直轄市或縣(政府依前 條規定受理申請後,應查核開發計畫 書圖及基本資料,並視開發計畫之使 用性質,徵詢相關單位意見後,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或開 發同意之開發計畫書圖及其許可條件 辦理,申請人不得逕依第六條附表一 作為開發計畫以外之其他並於審議完竣後四十五日內將審議結 果、計畫書圖及有關文件一併報內政 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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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0-12
- 內容:
-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書圖等資料登載於當地政府資訊網,並副知所屬相關機關(單位)及社區、社區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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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8-04
- 內容:
- 公聽會相關意見或聽證紀錄,應併同計畫書圖,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擬訂與變更程序、公聽會辦理程序、公開閱覽時間與地點、應檢具之書件、規模、條件、